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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奇平:确立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2:22 互联网周刊

  拿捏知识产权保护的火候,有点象控制税收,过多或过少的保护都不利于知识的产销

  在11月16日举办的“中国信息化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论坛上,本人做了关于“尽快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发言。

  在我看来,知识产权包括保护战略和扩散战略两个方面,才能构成一个“整体”。正
确的提法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提高则提高,该降低还可以降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实施战略的手段,而不是战略本身。是提高还是降低,要视国家利益和国际惯例而定。

  片面的战略要不得

  1、价格水平和知识产权都是中性的

  从经济学学理上讲,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当于知识的价格水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是提高知识的价格水平,整体提高知识价格。

  一个国家不能把提高知识的价格水平当作固定国策。知识的价格水平,与货币的价格水平一样,只是一种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中国当前知识产权战略不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把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中性手段误当作了实质目的。

  外交经验十分丰富的英国、印度等国家都没有象中国这样“嫩”地看待知识产权关系。例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就明确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作可以调节音量的收音机旋钮那样的中性手段。从1993年起,英国政府有意调降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音量”。美国并没有因此认为英国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因为英国成熟、圆滑地运用了中国人现在不会使用的规则。

  我们不能够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好还是保护水平低好,一切均要看具体情形而定。中国在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应当明白,知识产权问题是围绕国家利益的一场博弈。博弈就要充分利用各种规则允许的手段。总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能成为国家战略的第一个原因在于“提高”与“降低”作为战略实施手段,是中性和等价的,光讲“提高”有片面性。

  2、在知识的价格水平与流动性之间求均衡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许多人都还没有看出的又一个经济学道理是:提高知识资本价格水平,要以牺牲知识流动性为代价。这表现在这些人以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企业有利的言论中。

  这个道理与货币经济学的道理同样如出一辙:提高货币资本价格水平,要以牺牲货币流动性为代价。这是凯恩斯在《通论》中指出过的,“在既定的预期状态下,r的下降会导致M2的上升”。

  知识的流动性,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技术扩散、信息化应用等。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成熟,从经济学角度诊断,表现在没有弄清也不会运用资本价格水平和流动性之间的调节关系。这一点与英、日对比,特别明显。英国1993年以来强调技术扩散的知识产权战略,实际是一种不动知识资本价格水平,但调高知识流动性的战略。提高知识流动性,在经济学上等价于降低知识资本价格水平。而日本长期以来鼓励二次开发的技术扩散战略,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知识流动性战略。

  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核心问题就是知识的价格水平和知识流动性之间寻求一种均衡,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扩散之间寻求一种政策平衡。不能眼睛只盯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个调节手段,还要象英国、日本、澳大利亚那样,发挥知识流动性政策手段的调节作用,学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打“组合拳”。

  这是不宜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作国家战略的第二个经济学上的理由。“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身并非利益支点,国家利益才是支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知识流动性”好比翘翘板两端,哪个上哪个下,要围着支点转。

  讲好几个“两点论”

  讲整体,就是讲两点论。就是为了克服片面性。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这个“整体”性,要表现为有针对性地克服以前战略的片面性,讲好如下几个“两点论”:

  第一,要兼顾个人生产效率与社会生产效率。

  理查德·H·尼尔森、保罗·M·罗默在《科学、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一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科学家需要PCR(聚合链式反应)技术来进行实验,由于专利持有者索取很高的价格使研究成本太高,部分实验未能完成。在这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聚合链式反应技术的知识生产,但是对进一步的实验却起了阻碍的作用。在案例中,知识生产呈现“个人生产高效率,社会生产低效率”现象。这是在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时,要注意避免的问题。

  要处理好这个关系要求把知识产权这个局部放在知识生产的全局中审视。首先,要按照不同主体的行为模式,建立多层次相互关联的知识政策;其次,善于运用多种政策组合。在考虑社会生产效率时,还要进一步考虑社会效益。

  第二,要处理好垄断与竞争的关系。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垄断权。当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处理好垄断与竞争关系的阶段性重点,就应当是侧重反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垄断地位妨碍竞争。

  这里涉及三种情况,需要跳出知识产权谈知识产权,从“整体”上把握问题:第一种情况,权利人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但仍有可能构成非法垄断。需要“反垄断法”立法牵制“知识产权法”;第二种情况,权利人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垄断本身合法,但垄断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牵制“知识产权法”;第三种情况,权利人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垄断本身合法,也无垄断行为,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有碍于创新,应由知识创新政策牵制。

  第三,要平衡眼前与长远利益、国内与国外利益。

  有些人仍在鼓吹知识产权超水平保护,这种不顾国情的狂热需要降降温。我们可以算笔帐,假设,如果提高知识资本价格水平,使知识进口要搭进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0,而激励出口的知识产出仅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主张为知识提价,岂不成了站在对方的立场算账?诚然,中国需要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知识生产水平的提高,但一定要把国内知识产销水平与对外知识进出口水平联系在一起算总账。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是分阶段战略,不同阶段的重点必然存在发展关系。中国现在是从技术知识进口国向技术产品出口国转变,如果不全面,不注重保护自己,就会陷入不利的国际分工。

  第四,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要兼顾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发展

  认为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观点认为,中国虽然目前是知识进口国,将来会成为知识出口国,为将来考虑,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种观点只考虑了生产者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整体知识产权战略,不光要考虑研发技术的激励机制,还要考虑购买和应用技术的转化成本问题;不光要考虑信息产业(如软件)发展,还要考虑信息化成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信息化应用的门槛就会相应提高,会影响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扩散,会反过来影响我国制造业

竞争力,甚至扩大数字鸿沟。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要惠及全民,不使中国在数字鸿沟中扩大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尽快确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当然还要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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