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创投法”14日诞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08 深圳商报 | |
为创投企业撑起九把“保护伞”,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