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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mp3侵权案一审败诉 被判赔偿6.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5:11 计算机世界

  贾鹏雷

  计世网消息 9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

  此案为百度公司在美国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所列两案之一,涉及其网站所提供的MP3下
载服务。

  原告步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baidu.com)向公众提供涉及胡彦斌、黑棒组合、许巍和花儿乐队演唱的共计46首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如《红颜》、《漫步》、《我是你的罗密欧》和《加减乘除》等。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原告已经出版发行了包涵上述46首歌曲的六张CD, 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故请求: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人民币、为调查报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答辩人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

  2、答辩人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

  3、答辩人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下称“搜索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答辩人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

  4、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原告为权利人

  原告在其提供的五张CD上已注明权利标识,且原告已与相关表演者订立了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明确其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歌曲(共计34首)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上述录音制品的MP3文件。

  第二、被告侵权成立

  被告以其为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等辩称否认侵权,但在本案中:

  1、用户并没有向“百度”搜索系统发出查询指令,而是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歌手姓名”等链接标识访问到载有涉案的“歌曲列表”的网页;

  2、用户在访问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可以下载相关歌曲的MP3文件,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

  3、经对比,下载的MP3歌曲与原告的上述CD中的歌曲在内容上已构成相同或实质上的相似,而被告并未举证说明其提供的此项服务已得到原告的授权。

  因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第三、原告对部分歌曲的权利主张具有瑕疵

  1、原告出版的许巍《时光•漫步》CD出版时间为2002年,根据CD上的版权标识尚无法确认原告为录音制作权人,而原告与表演者签约的时间为2004年;

  2、原告出版的《文武双全混合体》CD中的歌曲《第一次》的表演者均为胡彦斌和郑中基,原告应依法取得表演者的共同授权,但原告仅与胡彦斌签订了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歌曲《进行式》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鉴于原告对此未加以举证,故对原告关于上述歌曲(共计12首)的权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但被告侵权只涉及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为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原告的主张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又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未就此举证,故法院将考虑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的制作成本和利润及被告侵权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41条、第47条第(4)项、第48条第(2)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审判长李东涛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只说了一句话:复杂的技术不一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

  然而百度在闭庭后立即表示将上诉。按照诉讼法,再上诉期间内,一审判决并不生效。相关报道,请见《计算机世界》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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