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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各方未尽职导致新太科技巨额担保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9:39 eNet硅谷动力

  作者:英宁

  【eNet硅谷动力消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专家刘姝威和李辉日前指出,为什么新太科技能够在一年之内违规担保6亿元,监事会、独立董事、信贷审查部门未尽职是其主要原因,这些导致了违规新太科技担保之痛 。

  2005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新太科技立案调查。2005年3月31日,上证所对新太科技及原董事长邓龙龙公开谴责。新太科技和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6.12亿元,其中对外担保总额为4.4亿元,对外担保中违规担保共计4.1亿元;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2004年发生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计发生46笔,余额总计1.47亿元。上述资金往来均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监事会未能尽职。

  截至2003年末,新太科技对外担保额已经接近2亿元。 新太科技的监事会4名成员中,有两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东处任职,一名担任公司副总裁,另一名是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新太科技副总裁担任监事,违反《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检查公司的财务。根据新太科技2003年监事会报告,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时,监事会只是听取了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而没有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做任何实质性检查。

  虽然公司原董事长等人违规担保,未告知董事会其他成员,并且对外担保属于或有事项,但是,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可以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银行发函,核实本公司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如果监事会认真履行职权,原董事长等人违规担保事项可以被及时发现。

  ——独立董事未尽职 。

  新太科技的独立董事未能“认真负责地核查和核实”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与公司监事会相同,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银行核实本公司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如果独立董事认真负责的核查和核实新太科技对外担保情况,原董事长等人违规担保事项可以被及时发现。

  ——信贷审查部门未尽职。

  新太科技违规担保不仅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和坏账损失。 截至2004年末,新太科技的担保总额分别占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为275%和68.95%;表内负债和担保余额合计分别占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为525.10%和131.45%。显然,新太科技的担保额已经严重超过法定的最高担保限额,信贷风险也超出了银行所能承受的范围。

  只要在接受新太科技的担保前,银行信贷审查部门查询公司的全部担保记录,可以立即发现新太科技已经超过最高担保限额,信审部门可以立即拒绝接受新太科技的担保。在新太科技的违规担保中,银行最有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太科技的违规行为。但是,银行信贷审查部门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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