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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钢:李开复跳槽Google涉及竞业禁止探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23:25 新浪科技

  竞业禁止(non-competence)一般是指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雇员在离开雇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美国在竞业禁止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有关竞业禁止,美国并无统一的联邦法律,而各州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有些州认为
这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违背美国保护并提倡的自由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根本否认此种条款的效力。如加州商业及职业法 (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就规定,除非出售公司或公司股份时可附带签署禁止竞业契约,任何其他限制契约相对人或第三人从事合法职业、交易、商业的契约均属无效。

  当然,美国大部分的州还是以州法或司法判例来有限度地承认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的有效性。但基本坚持慎重保护、严格限制的原则,兼顾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保护雇员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平衡。

  这些规定一般遵循三个原则:

  1. 禁止竞业之契约不得独立存在, 必须附属于某一合法有效之契约 (例如劳动契约) 之下。 2. 雇主必须享有合法并应予保护的商业利益。

  3. 禁止竞业之事项范围、年限、地域等必须是合理的,而非过于苛严。

  本案各方,均为国际著名公司或业内著名人士,肯定均有自己强大的律师队伍,在争议发生前,必然做了深入的法律研究。本案的争议焦点恐怕在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该协议的有效性,也就决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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