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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版权还是保护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10:12 经济观察报

  文/文心

  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0的票数一致通过了对P2P软件提供商Grokster和Smartcast诉讼案的裁决,认为两家公司均有诱导(induce)用户通过其软件产品进行侵权文件交换的动机(intent),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

  关于MGM vs Grokster的诉讼案是继2001年Napster侵权案之后最引人注目的互联网诉讼案,而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也将对未来的电子文件交换技术和互联网应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甚至可以会超出互联网范围之外。

  2001年,美国联邦法庭审理有史以来第一宗商业P2P软件公司侵权案,当年的Napster公司通过点对点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了数百万计的侵权电子音乐产品下载,而官司最终引致了该公司的全面关闭。而与Napster不同的是,Grokster并没有像Napster一样提供一个监控下载文件列表的页面,也就是说,用户无法通过一个中心的网页获得文件下载信息,而只能通过Grokster提供的软件进行文件交换。

  在MGM vs Grokster的诉讼结果中,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了“Induce”和“Intent”这两个词的表述,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有诱导用户进行侵权行为的意图,那么该电子文件交换产品将被视为违法,而该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次案件本身已经脱离了P2P文件交换是否合法这个议题,而将焦点集中在公司的产品意图和导向上。

  类似的电子文件侵权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年前的Sony Betamax VCR案,1976年,Sony公司成功的将电视录像技术产品推出市场,也就是人们熟悉的录像机VCR。而引发了一场与美国电影协会侵权的诉讼,当时的娱乐内容提供商们认为Sony的VCR产品除了合法使用,还能够被用于非法的侵权拷贝,使用者可以使用Betamax录制和复制受到版权保护的电视内容。

  最终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以Sony的胜诉而告终。判决以5:4的票数认为“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主要为非侵权用途),即认定如果一个产品本质上是非侵权用途的合法使用,那么该项产品就该被视为合法。

  自此之后的20年里,Sony Betamax案成为了电子产品版权保护的标准案例,并作为参考标准来评估创新产品的应用与合法性。而与此同时,各种基于电子内容的创新产品也不断出现,MD、CDR、DVDR、Tivo等,改变了每一个人的生活和数字体验。

  回到Grokster案的高院判决,法官以绝对票数认为如果一项产品有诱导用户进行侵权使用的动机,即被认定非法。这对于以创新为原动力的小企业来说,无形的设置了一道创新屏障,创造者在发挥想像力耕耘与创新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创新是否最终被视为诱导用户的动机。美国企业一直以创新为核心竞争力,为创新企业和产品提供了丰富的生存空间,从风险投资系统,市场竞争机制到法律保护手段,应该说创新是他们引以为豪的财富。

  但这次诉讼案的裁决却给为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泼下了一盆冷水,当人们开始怀疑在自家车库日夜倒腾的想法未来某天会为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时,首先考虑的或许是先去请一位律师。

  回顾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20年前Sony Betamax VCR的案例无疑是知识产权历史上的分水岭,Sony作为当时创新的典范引爆了无数的新兴科技和产业,但这20年后的活跃随着Grokster案的裁决而蒙上阴影。正如《We The Media》一书的第三章标题:The Gates come down(门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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