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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Byte赵福军:企业著作权意识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6:35 ChinaByte

  文/赵福军

  当海外3C、6C联盟利用核心专利技术对国内的DVD、VCD厂商步步紧逼,收取高昂的专利费用的时候;当微软、INTEL等IT巨头频频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砸向国内消费者时候;当思科诉华为、INTEL诉东进、微软诉亚都等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接连上演的时候;当海信因海外商标被西门子抢注,并要挟4000万欧元销价的时候;当国内几千驰名商标的网络域名接连被抢注、网络营销之路受挫被堵的时候,国内企业反思到了什么?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是否引起了重视?

  当资本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土地、厂房等实物,不再仅仅局限于流通中的现金流;当市场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消费者越来越挑剔;当经济形态逐渐由工业经济向体验经济转型;当制度、无形产权、知识在企业商业运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的当今,你告诉我企业要靠什么生存?靠什么获得核心竞争力?无疑合理的制度约束机制、健全的人事规章、稳健的财务支撑、体系性的知识产权构架是今后任何企业决战江湖的基础。

  我们的用几十年的时候走完了资本主义几百年所走的路程,但是简单、刻意的模仿并不能产生企业的灵魂,因地制宜、从实践入手、勇于自我创新,自我构架永远都是企业成功的秘诀。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三大部分,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往往企业会对后两者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尤其是对企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方面具有自我保护意思,但是在著作权的相关保护方面却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忽略了著作权在企业知识产权体系保护构架中的重要性。

  著作权顾名思义,保护的客体就是作品,范围极其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只要是符合一定的原创性并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被有形复制的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笔者认为在日常的企业运做中以下几个方面都属于著作权的调整范围,但却往往被企业所忽略的,都应引起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

  一、企业简洁的宣传文本与图册、相关商标申请材料与专利文字材料、公司创办的报刊杂志、员工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文字成果、拍摄的相关作品、内部广播电视台所制作的录音录象剪辑、绘制的相关图纸等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编制、出版、发行上就应该责权明确,归属明晰,对于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都应该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约定,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企业自行开发或委托他人开发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今后任何企业实施ERP、CRM管理必然需要开发相关的软件,无论是自己的员工以职务作品的方式开发还是委托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开发,都涉及到著作权归属问题、更新升级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必然会在今后的实践管理中出现纠纷。例如委托他们开发软件时,就应该在相关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该软件的著作权问题,否则软件开发人就随时有权利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要求相关的著作权权益,就可能在今后的升级换代中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权利要求,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从合同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开发人所有。

  三、网络时代需要依靠各种网络营销售手段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建立网站无疑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企业网站无论是从整体上说还是从部分上说都涉及到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网站的建设是COPY别人的原代码或者使用的相关图片、文字、链接涉及到他人的著作权,又没有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则随时可能惹上著作权官司。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与其出现纠纷后而疲于劳累应对,不如在初期就进行常规性的预防,将纠纷与损失的发生率减低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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