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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专利保卫战现在进行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10:52 中国经营报

  文/罗焱

  继朗科诉华旗“闪存盘专利案”一审判决之后,深圳旺龙公司诉科松公司的“智能卡电梯管理系统专利案”(下称“智能卡电梯案”)一审以原告胜诉结束。

  4年前,旺龙公司发明了“智能卡电梯管理系统及方法”,并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02年10月23日得到正式授权。

  2003年,深圳旺龙科技有限公司状告深圳科松电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侵犯其IC卡电梯专利权。该案件日前在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科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立即停止销售,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旺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招商银行被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IC卡电梯控制系统。

  能够赢得这场官司,应该说与企业详细掌握专利诉讼的程序及细节有很大关系。基于这个案例的典型性,我们可以分析要打赢“专利保卫战”,企业应该在“备战”、“实战”多个环节下哪些工夫。

  战备之一:知己知彼

  “有专利证书不意味着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天津北洋专利事物所所长江镇华如是说。专利案件当事人的第一要务,是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专利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

  江镇华说,双方首先要知道自己涉及的专利是哪种类型,并分析该专利的可靠性程度。我国的专利有3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可靠性比较高;而后两种专利则可靠性稍差。

  原告如果确定自己的专利可靠性高,就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也应设法了解该专利是否可靠,因为我国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所有者的同时,也给予专利侵权被告充分的维权机会。

  战备之二:粮草先行

  去打一场耗时1~2年的官司,这对任何企业来说都不会是一个容易做出的决定。下决心打官司的同时,企业要对其后种种可能出现的艰难险阻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更包括证据上的。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发现专利被侵权之后,应当不动声色地将证据收集好再进行诉讼,使对手在收到起诉书时没有机会再做临时改变。曾全程跟进朗科及旺龙两个诉讼案件的盛道咨询公司的汪华东认为,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进行周到的取证,是两起专利官司一审胜诉的重要因素。

  在智能卡电梯案中,旺龙公司发现招商银行在使用不是自己生产销售的智能卡电梯后,从这一终端用户入手,到招商银行进行了现场拍摄取证,同时知道了具体的侵权厂家,然后又在生产制造的工厂、市场销售、包装等每个环节都做了严密的取证。实战一:兵来将挡

  原告凭着手上的详尽证据强有力地出招,而被告也并非没有抵抗之力。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公知技术”和“先用权”是最常用的两种抗辩手法。在智能卡电梯案中,科松公司也使用了这两项抗辩。

  在接到诉状后,科松公司除了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复审之外,还在法庭上提出,西门子公司的产品使用手册中也有相关技术说明,旺龙公司的技术并无先进性,属于公知技术。此外,自己在旺龙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项技术,只是旺龙公司先申请了专利,因此自己应当拥有先用权。

  旺龙公司予以了还击。针对公知技术抗辩,旺龙公司请北京紫图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进行了专利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旺龙公司的专利符合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而科松公司却没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技术无先进性。科松公司出示的没有日期的西门子公司产品说明书复印件,无法证明在旺龙公司申请专利之日前这一技术就是公知技术。

  先用权方面,科松公司同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之日前已经在使用这种技术。

  江镇华强调:“用公知技术抗辩,关键是要拿出有效的证据。时间是一个重要因素,必须找到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献资料、刊物、其他厂商已经生产的说明书等,来证明这些公开信息上的技术说明与该项专利的技术一样。”

  对于用先用权抗辩也是如此,必须拿出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制造的证据,如专利申请日之前的销售发票等。如果只有现在的证据而没有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

  实战二:抓大放小

  在实际的专利侵权情况中,侵权方往往不止一个,如果与每个侵权者都打一场官司,企业恐怕要疲于奔命。汪华东认为,专利官司应当抓住重点厂商,也就是侵权规模比较大的厂商,抓住了大的侵权厂商对其他小厂商有比较大的震慑作用,也就能够起到整肃市场环境的效果。

  实战之三:釜底抽薪

  除了“怎么告”,“告谁”也很有讲究。旺龙公司在起诉科松公司的同时,将科松公司产品的使用者招商银行,乃至招商银行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一并告上了法庭。而判决结果支持了对招商银行的侵权起诉。招商银行被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智能电梯控制系统。

  “智能卡电梯案”的代理律师崔军认为,作为产品使用者的招商银行也构成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案件的又一重要特点。

  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内专利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侵权产品的最终用户和使用者进行直接处罚的情况很少见。

  江镇华介绍,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有5种形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都可以认为是侵权。招商银行的电梯是作为经营目的使用的,因此招商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逻辑其实很简单,不从用户这个收入源头上打住侵权,就无法控制侵权厂商的行为。但这个简单的逻辑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得到确认,恐怕是旺龙公司这场官司为所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所做的一大贡献。

  (鉴于文中两起官司均为一审,本文不对任何一方带有倾向,仅作案例引用)

  名词解释

  先用权: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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