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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官员强调著作权不等于专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12:37 深圳特区报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认为,著作权保护不等同于专利保护。像头文件一样的工具若申请专利,可能会受保护,但其若作为一种接口规范被参照,则仅成为实现方式的一种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软件开发若因可供选用的必要表达方式有限,也不构成对已存在软件的著作权的侵害。

  许超指出,专利和版权保护有很大区别。一种工业标准的技术方案若申请专利,他
人实现此方法的生产将必须得到许可,并往往需交纳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用;而从软件著作权角度看,作为一种标准、规范,他人实现功能的生产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是鼓励软件的创新与竞争,过分垄断将对技术发展不利。”

  专家普遍认为,我国与世界遵循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处理原则与法律实践相一致,合理运用将对中国自主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涉及的几个典型纠纷案也可说明,我国目前在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滥用技术标准行为等方面,法律尚存在缺位现象,亟需加强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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