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尔诉东进案探讨 头文件是否侵犯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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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5:14 中国知识产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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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 河 今年中外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英特尔诉东进,让不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人们认识了一个过去从没接触过的名词——“头文件”,而小小一个“头文件”为何会触发如此轰动的一起官司?由此引发的“头文件”使用与版权保护问题又该如何理解?“头文件”在兼容问题上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头文件”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5月13日,由中国软件
“头文件”不等于软件本身 根据金茂忠教授的讲解,在软件研究和开发过程中有着大量应用的“头文件”,只是关于程序函数的声明或者常量的定义而已,并没有可执行的代码。而在我国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明确定义了计算机软件是可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统,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讲,“头文件”并不是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软件本身。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头文件”作为一种提供软件开发的接口,在进行软件兼容开发的过程中,历来都是可以免费使用的。 邹忭认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涉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数学概念,即保护软件本身不被抄袭而不保护软件能够实现的功能。而“头文件”只是一种接口规范,如果为软件兼容功能实现的目的,“头文件”就不能进行保护,限制“头文件”使用就等同于限制了他人的开发,即限制合理的市场竞争,要避免滥用各种保护行为。 兼容不等于侵权 因兼容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曾经在国外发生过数起。据邹忭介绍,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相当完备,欧共体在1991年5月14号颁布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主要解决了兼容性的问题,即规定兼容性所必须的信息不需要得到所有者的授权许可。实现兼容是一种功能,而兼容是法律许可的。软件兼容是一种合理的保障两种以上系统交换信息的能力,而著作权法限制的是非法复制、发行和演绎的行为。倘若矛盾双方属于两个独立软件,相互不存在复制、修改、传播的行为,则不在著作权侵权概念之内,参照“头文件”进行兼容开发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不等于专利 谈及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著作权专家许超认为,“头文件”如果能够取得专利权可能会受到保护,但其如果作为一种接口规范在兼容软件开发过程中被参照,则仅成为实现方式的一种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软件开发如果由于可供选用的必要表达方式有限,也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的著作权的侵害。据介绍,专利和版权保护有相当大的区别,一种工业标准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专利,他人实现此方法的生产将必须得到许可,并往往需交纳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用,DVD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而从软件著作权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标准、规范,他人实现功能的生产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是鼓励软件的创新与竞争,过分垄断将对技术发展不利。 在辨析中寻找中国软件发展之蹊径 中国与世界遵循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处理原则与法律实践是相一致的,合理运用著作权法将对中国本土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通过一番多角度的深层剖析,“头文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著作权法中的性质也变得清晰可辨了。同时,与会各方就软件著作权研究以及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国内外软件企业如何运用著作权法拓展和竞争等问题也产生了更多的思考和启示。邹忭坦言:“在目前基础软件领域国外企业处于垄断地位的现状下,中国软件行业艰难的自主发展现状,有可能会因正确辨析‘头文件’涉及的软件著作权问题而得以改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