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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贝软件代替购买 技术部长侵犯著作权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11:40 东方早报

  早报专稿 崔致梁

  拷贝使用个软件,就侵犯了著作权,这是钱军、李林没有想到的。上海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部长钱军利用公司购买H.323软件之际,伙同代理国外某公司H.323软件的公司职员李林先后两次拷贝了H.323软件,并把购买软件款63.3万元私分。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2001年,钱军从老家河南应聘到上海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后担任该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负责软、硬件技术开发和采购软、硬件开发所需辅助工具等工作。

  2002年,公司因业务需要购买H.263视频编码算法,负责开发软件工作的钱军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因公司财务不允许现金支付给个人,钱军就托人找到上海益龙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想借他公司走账。张不但同意了钱军的要求,还无条件将益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发票、支票等相关证件交给钱军。钱军实际上“控制”了益龙公司。

  公司因业务需要打算购买H.323软件,钱军与代理国外公司H.323软件的一家北京公司上海办事处业务员李林接触后,得知此软件要卖100多万元。钱军告诉李林自己所在公司只想买软件中的核心部分RTP/RTCP软件。由于国外公司规定,RTP/RTCP软件不能单卖。于是,钱军、李林商量后,决定复制该软件。此后李林冒名益龙公司领导同钱军的上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上购买软件的26.6万元被两人平分。

  2002年下半年,随着公司技术开发的深入,原RTP\RTCP软件不够用,必须购买H.323软件的其他部分。李林再次冒名益龙公司领导与钱军所在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款37万元又被钱军和李林平分。

  静安检察院认为,钱军和李林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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