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光南:政府采购软件不应优先考虑跨国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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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0:42 eNet硅谷动力 | |||||||||
作者: 倪光南 【eNews硅谷动力消息】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软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软件和服务,但最近公布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部分条款,如不加以修改,有可能为“优先采购”跨国公司软件敞开大门。
《办法》在软件政府采购中引入了一个新的类别,即“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这样,《办法》就将软件分成三类:“本国软件”、“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但《政府采购法》只有“本国”和“非本国”之分,只有“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没有“优先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因此,《办法》的“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类别缺乏法律依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而且,《办法》关于界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的那些条件,即第十九条列出的三款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投资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的研发投入、外包出口、纳税的要求,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软件研发机构,培养软件人才的要求,对跨国公司来说是很容易满足的,而其他中小软件企业却很难满足。如果按照这样的条件,“跨国公司软件”大多都可以界定为“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从而使“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实际上变成“优先采购的跨国公司软件”。 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都是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因为中小企业最具创新活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有利于创新,有利于产业发展。但《办法》的“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类别及其界定条件却向跨国公司倾斜,这显然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软件业的创新。 我们欢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增加研发投入、外包出口、纳税,以及设软件研发机构,培养软件人才等等,但这一定是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即既对中国有利,也对外国公司自身有利。不应将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投入看成是某种“施舍”,而用政府采购市场去“答谢”。“市场换技术”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想用政府采购市场去换取外资的投入,其结果将使本国企业丧失政府采购的支持,从而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总之,《办法》引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的类别和界定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也不符合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惯例,希望能予修改,以使《政府采购法》得到真正贯彻。 作者简介: 倪光南,汉族,1939年生,浙江镇海人。1961年毕业于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首创在汉字输入中应用联想功能,中科院计算所公司(联想前身)和联想集团首任总工程师。1994年被遴选为首批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理事长,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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