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合同现“重大误解” 律师称不构成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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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7:30 eNet硅谷动力 | ||||||||
eNet硅谷动力记者 赵晓阳 【eNews消息】上周四,邯郸的索先生发到硅谷动力一封投诉信,信中说:“DELL新推出的INSPIRON 2200系列笔记本电脑,在3月9日到21日的接近2个星期的时间里,网站和报价单中配置上都写明是65W的电源适配器,但是我在21日接到的这款笔记本却是60W,经核对后,DELL承认,是他们工作的失误,并不存在65W的电源适配器,于3月22日更改了网站的内
接到投诉信后,记者向索先生了解了一下事情的经过: 今年3月21日,邯郸的索先生拿到他电话订购的一台戴尔INSPIRON 2200笔记本,随即索先生发现:在网上和报价单上都标称65W电源,但商品实物标称却只有60W。 意识到DELL发错了货物,索先生便急忙拨打戴尔的800售后电话,经过一上午的忙线、转线、掉线,好不容易拨通售后电话,戴尔答复六小时内回电,但直到第二天(3月22日),索先生也没有接到戴尔的电话,迫不得已,索先生再次拨打戴尔的800售后电话,到了下午,戴尔公司一位姓胡先生终于给索先生打来电话。 出乎索先生的意料,胡先生带来的消息并不是“发错了货物”,而是“戴尔直销网站上标错了内容”。胡先生表示“愿意向索先生道歉,同时代表戴尔公司对索先生说,索先生是第一个发现这个问题的人”。 “戴尔这么大一个公司,产品信息在网站上错了两周还没人发现?”,索先生对他的话表示怀疑。并对胡先生轻描淡写的道歉表示不满。认为是此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认真,提供的不是真实的信息,不应该是戴尔公司的处理态度。 于是当天,他再次拨通戴尔的投诉电话,对胡先生的不负责做法进行投诉。不料,戴尔投诉部告诉索先生,胡先生就是投诉部的上级。索先生说:“胡是投诉部的上级,我就要找到上级的上级。” 终于,在下午索先生又接到胡先生的电话,再次声明是市场部弄错了,最后协商,戴尔公司赔偿索先生一个电脑包。 23日,戴尔网站改变了适配器的内容,但是没有就此事对消费者发表任何正式的声明。 经历了这一切不愉快后,索先生决定为了更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戴尔讨一个说法,向硅谷动力爆料邮箱发送了投诉信。索先生对记者说: “两周期间,得有多少和我一样的人把60W电源当65W的买回去呀?” “就算是戴尔登错了信息,也不该只对我一个人道歉,在网站上没有任何声明,偷偷摸摸地改掉呀?消费者的知情权到哪去了” 戴尔的回复 3月31日周四,记者接到索先生的投诉后,随后联系到戴尔。 当天下午,记者收到戴尔公关公司的电话,公关人员表示在周先生的安排下,她们愿意帮助索先生解决问题,并询问了索先生的联系方式。 索先生就“解决问题”的说法对记者表示:“解决问题? 就是说协商赔偿一个包啊!这和我说的不冲突啊——问题是他们没有对广大的消费者负起责任!” 看来,戴尔公司似乎没有理解索先生的投诉方向,于是记者将事情整理成文,发到戴尔相关人员的邮箱中。 4月5日下午,戴尔公司答复说:“60w与65w的差异对消费者的使用不会带来影响,这是戴尔没有发布声明的原因,如果是比较大的、会对消费者使用造成影响的错误,我们会给告诉所有的消费者。” 4月6日下午,戴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当天14:00,戴尔已经在网站上发布了声明。该人士表示:“会特别感谢索先生的指正,5W的差距不会影响消费者使用,但能让消费者感受到商家的态度。” 从3月31日到4月6日,六天后,戴尔终于给了中国消费者一个说法,记者提出对戴尔处理速度的质疑,戴尔负责此事的人士回答说:“我们真的很重视,为这件事,我们内部的邮件就不知发了多少。” 今天上午戴尔人员再次表示:由于戴尔所有对外的声明都需要法务部门的确认,因此会耗时较长。 记者浏览了戴尔的网站,但在首页和商品信息页面都没有发现声明,再次询问戴尔人士后,知道放在了服务与支持的页面,看到该声明写道: “尊敬的各位客户,由于我们的工作疏忽,在2005年3月8日至3月22日期间,Inspiron2200笔记本的电源适配器的功率不慎被误标注为65W,该款产品的电源适配器实际标注功率应为60W,我司特此更正并对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如果对此您有任何疑问,请您于每周一至周五 8:30 ~ 17:30 致电 800-858-2060 咨询我司工作人员。” 尽管戴尔最终发了声明,但索先生对此表示遗憾:“如果不是消费者和媒体的推动,戴尔恐怕不会发这个声明”、“这就是戴尔的反应速度”。 另外,索先生指出:声明的位置很过分,更正声明不发在首页,却发在服务与支持页面,倒好像更正不是因为自己犯错,而是为消费者提供额外服务似的。 法律专家如是说: 在得到目前的结果后,记者就这个事件中戴尔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咨询了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的鲁俊峰律师。 鲁律师说:这个事件涉及到广告法和合同法两种法律。 首先要按照广告法:广告分为“要约邀请式”和“要约式”,“要约式广告”就有合同的性质。戴尔的网上产品信息包含式样、规格、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属于“要约式广告”,因此具有合同属性,应该按照合同法处理。 按照合同法进行下一步分析:戴尔手误导致的数据错误称为“重大误解”,但首先要保证合同目的,就是“错误的数据是否影响或改变产品的使用功能”,如果影响或改变了产品的使用功能,戴尔需要为消费者退货并且承担损失,如果这个“重大误解”没有改变合同目的,也就是说“不影响消费者使用”,对于已经售出的产品,这种小瑕疵不能构成退货,戴尔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后戴尔只需要将信息更正即可。 也就是说:要判断消费者拥有何种权益,首先要比较65W与60W的产品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