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催生电子商务新时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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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13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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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极大推进,一般的商业合同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签。过去企业家可能要坐飞机到某地签一个大型合同的情况,现在会逐渐减少。 对企业作用立竿见影
谈到《电子签名法》对企业的影响,中国万网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张向东强调,《电子签名法》对很多企业来说,作用立竿见影,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网上非纸面业务流程比例很大的企业来说,它的作用更为直截了当,可以大幅度提高效率。比如,企业和客户签一个网上协议,采用电子化方式,这种关系可被法律明确确立,毫无疑问是有效的。如果出现纠纷的话,也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拿出来。 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模糊了B2B或是B2C或是C2C的界限。比如一些为客户寻找商业机会提供服务的网站,从概念上说可以是B2B,系统支持商家对商家的功能,但也不排除个人跟商家之间的业务。也就是说,个人如果要买一件产品的话,可以在网上发出要约或者信息,网站会针对这个信息,寻找最佳供应商的信息反馈,最终达成购买。 过去电子文本没有被正式确立为在法律上可以被支持的材料,而《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将有效解决不守信用的情况。社会上有签了合同不认账的事情,网上这种情况就更普遍,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瓶颈。《电子签名法》的推出,力图为电子商务走向广泛化和普及化铺平道路,并且实现了和国际接轨。 《电子签名法》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以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内容,暂时还不能用电子签名的方法来做,但是除此之外的一般商业合同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签。 细则符合国际惯例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梅绍祖教授认为,《电子签名法》是信息化的第一部法律,很有意义。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在制定《电子签名法》时着重进行了技术方面的规定,而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只要采用功能等同于传统法律即可,因此文中有关法律描写的章节较少,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十分吻合。 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利用全球的网络进行网上交易,这就要求《电子签名法》必须具有国际性。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基本一致。 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对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法律不做规定,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律过多局限于某项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就可能失效。立法初期名称的不断改变就是为了规避因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矛盾。 《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活动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第三方认证,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虽然从条文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从技术层面上看,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技术。三是条文规定体现的是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如条文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对认证机构的条件设置等,都是采用了“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处理方式,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 在线支付仍是软肋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实施后的《电子签名法》涉及到保密问题等,国内还需要有技术作为支撑。例如:《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一定要求,要记载时间标志,不能被更改,更改的话要有准确记载,这些还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电子签名离不开“电子裁判”的角色。梅绍祖介绍,根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将具备几个条件:一个是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二是要有人员,比如相应技术人员和相应管理人员不少于30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使用的设备和技术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另外要有许可证明。 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置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对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部门来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 出于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目的,中国立法机构也开始对电子提单、司法管权、税收政策等法律问题加紧研究,并对原有的合同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在信用、认证、标准、第三方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到位之前,电子商务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民生医药电子商务网CEO叶日者表示,为避免在线支付、结算和税务等方面的问题触发更大的信用风险,在电子商务企业担当第三方支付主体的单一支付形式之外,包括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及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等在内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已刻不容缓。 叶日者认为,这些依托于中国银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叶日者认为,目前eBay易趣等电子商务企业实行的大多是基于SSL协议的电子支付方式,但由于SSL模式下客户的买卖信息首先发往商家,且商家直接管理来往款项,电子支付所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多方互相认证并不能得到保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