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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采用陷阱取证 东进诉讼案恐成无限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 08:56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阳静纯 李志军 深圳报道

  “由于涉外而没有审限”,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不做好卷入一场英特尔挑起的“马拉松”诉讼案的准备。

  3月23日下午,英特尔诉东进侵权案一审在深圳中院举行,但由于英特尔以涉及商业秘
密多次向法院申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经庭审调查,法院宣布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将经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鉴定后,再择期宣判。 “从目前情况来看,东进并未复制头文件,即使复制,东进也不可能傻到全盘照抄,因此,要证实东进直接侵权很难。”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对这桩诉讼案英特尔能否胜诉持怀疑态度,“而要证实教唆用户这类间接侵权,在取证上难度更大,即使英特尔陷阱取证也未必能被法院采纳。”

  技术争议尚需论证

  在该案审理之前,记者收到东进方发来的庭审时间及办理旁听证的若干电邮通知,但在审理前一天,东进方告知记者,英特尔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法院取消了公开审理。

  相较英特尔回避采访而言,作为被告的东进反而高调得多,在庭审后第二天,东进举行了媒体见面会,对庭审结果进行了通报。

  许静表示该案有三个焦点:一是英特尔的SR5.1.1软件是否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二是东进是否复制了英特尔的头文件;三是东进有无教唆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

  针对此案的第一个焦点,即SR5.1.1软件著作权,东进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洪义介绍,英特尔在庭上出示了该软件的美国版权局登记证书,根据证书,英特尔并非原始著作权人,而是书面受让人。但英特尔没有提供转让协议,因而无法判断其转让时间和范围,“也就是说其转让时间是否到期,转让是只在美国,还是在全球都说不清。”基于此,其著作权无从确认,法院已要求英特尔补充相关证书。

  对于英特尔提出东进持有、复制其SR5.1.1软件中“头文件”的诉讼请求,东进答辩状中明确提出东进NADK软件既不含有与该软件相似或相同的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也不含有该“头文件”。

  据蒋介绍,东进拥有自主开发的NADK和DBDK两个开发工具包。DBDK开发工具包,针对中国新用户开发,无需使用“头文件”; NADK开发工具包针对英特尔的老用户开发,他们已经从正常途径获得了“头文件”,不需要东进再提供。既然如此NADK软件无需再多此一举提供“头文件”,但在技术层面上,该开发工具包兼容SR5.1.1开发工具包中的应用程序接口(API),包括其中的“头文件”。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法院决定经专业机构和专家组鉴定后,再择期宣判。许静表示这类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时间通常拖得很长,朗科2002年诉华旗侵权案至今未结,而该案也是“由于涉外而没有审限”。

  陷阱取证是否合理

  为了取得东进教唆用户的证据,英特尔采用了“陷阱取证”方式,“软件侵权案的隐蔽性,使原告取证的难度很大,因此‘陷阱取证’方式在这类案件中很常见。”许静说。

  英特尔当庭呈上的经公证的录音材料记录了整个取证过程。由律师委托的第三人冒充用户拨打东进售后服务电话,称自己是新用户购买了NADK工具包,因没有头文件无法使用语音卡,并要求技术支持人员提供头文件。在技术人员建议其使用DBDK可不必使用头文件时,对方以指责员工服务态度不好为由,大吵大闹,几次三番打电话软磨硬泡后,该员工通过电邮向其传递了部分文件。

  在我国,“陷阱取证”事实上早就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得到运用,尤其在毒品、假币等犯罪的侦查中更是非常普遍,许静介绍,“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关于民事案件中可否采用‘陷阱取证’的问题,各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确实存在着侵权面广、隐蔽性强以及取证困难等问题,权利人采取此种取证方式似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已审结的不少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我国各级法院一般并不否认“陷阱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只要其中不存在强迫、利诱、欺骗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的因素。2002 年北京第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北大方正的“陷阱取证”无效,其重要原因就是北大方正取证过程中存在诱导行为。

  法律之外

  东进方对各方指出,该案表面看只是一个侵权诉求,但实际上是通过保障头文件的接口协议,妨碍技术进步,限制同业竞争。

  据东进市场总监张素真介绍,东进开发跟英特尔公司兼容的产品NADK,使英特尔的老用户可以直接用东进的语音板卡替换原来的语音板卡,而不需修改其基于英特尔产品开发的应用程序。正是这样的兼容,使得许多原来英特尔的老用户转向东进的产品,对英特尔的市场造成冲击。

  按照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使用该软件产品并因此而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产品与被告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起来进行使用,而不能将其与用户从第三方购买的硬件产品进行结合使用。蒋认为,《协议》中的上述约定明显违反在WTO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在技术交易关系中“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规定。

  “英特尔的许可协议限制用户只能使用其硬件产品,把用户跟英特尔捆绑在一起,企图对市场形成垄断,这是英特尔的真正意图。”蒋认为。

  此前有报道称,英特尔为保证日本的市场份额,曾向客户施压,要求他们减少从竞争对手那里采购产品,许诺会向他们打折作为补偿,受到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调查。

  蒋表示东进有可能另案申请判定英特尔构成“非法垄断、妨碍技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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