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与网络商争讼获胜 后者须透露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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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11:43 赛迪网 | ||||||||
作者:肖北 【赛迪网讯】3月14日消息,iMac计算机与iPod音乐播放器的制造商苹果在诉讼中获得初步胜利,美国加州法官表示,三家网络出版商必须透露苹果新产品机密信息的来源。 圣荷西法官James Kleinberg说,这些信息属于商业交易机密,并拒绝用第一修正案
该项判决一旦确立,苹果便可得知该公司员工或供货商是否在该公司推出新产品一个月前将信息提供给网站。争执焦点在于,企业寻求维护具竞争性信息的利益,新闻工作者则致力于保障其消息来源。 与本案无关的知识产权律师Annette Hurst说,当揭露信息涉及违法时,法庭认为新闻从业人员的特权必须屈服于私人利益之下。 苹果表示,网络出版商因泄露信息而违反交易机密法。身为被告网络业者之一的Electronic FrontierFoundation则表示,即使网络信息出版商取得的信息属于交易机密,他们仍应受到联邦及各州法律的保护。律师已表明将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