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指DTS专利许可存在问题 DTS称完全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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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3:51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珍 发自广州 继起诉3C联盟后,中国DVD企业又将矛头指向了另一专利收费大户——美国DTS公司(下称“DTS”)。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CAIA)联合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日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调查DTS在专利许可方面的不妥做法。
中国DVD行业急于推出自己的高清碟机标准,可能是这次反击专利集团的重要诱因。而DTS昨天(1月31日)则回应,称其专利许可完全合法。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副秘书长郑鹤龄昨天(1月31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声明,该协会是“先礼后兵”,在“上书”有关部门之前,该协会去年8月曾就DTS在专利许可上的一些做法三次致函DTS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胡海涛。后来,胡海涛给该协会回过一个电话,“此后就没有了下文”。“我们认为DTS在推行专利许可方面的做法不妥,但它不理,所以,我们采取了措施,”郑鹤龄说,“我们本不打算采取这样的行动。” 此次,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CAIA)和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上书”要求调查DTS,主要是针对DTS在专利许可上四项不妥的做法。 郑鹤龄指出,首先是其专利收费没有根据DVD价格的变化而调整。1996年DVD单价是500美元/台,目前DVD单价已跌至40多美元/台,但是DTS的专利收费还是11美元/台,没有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调整。其次是捆绑收费,DTS既要收专利费,又要收标志费,使用了DTS技术的DVD必须在DVD表面贴上DTS的商标,并且缴纳52美分/台的标志费。郑鹤龄认为,“我用了你的技术,在说明书里注明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在商品上标明,而且还要付费?”更何况DTS在DVD标准规格中不是必用的技术,只是选用的技术。第三是控制销售渠道。据了解,DTS在其《专利许可协议》里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被许可产品不得销售给未经DTS许可的其他品牌采购商。”郑鹤龄质问说:“我用你的技术,给你付费,为什么你还要规定我将产品卖给谁?”第四是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DTS在其《专利许可协议》里规定:“对被许可人在DTS有关专利技术上所改进的技术,DTS公司将享有将该项改进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郑鹤龄说:“我有了专利技术,也必须给它。比如它的专利收费五年结束,现在又有了新专利加进去,那么它对许可人的专利收费就可以因此而延长。” 备受专利收费之苦的中国DVD业急需推出自己的高清碟机标准。郑鹤龄为此感叹道:“我们研制的EVD有20多项专利,难道也要给它(DTS)吗?这可是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啊。” DTS在中国的总部——广州迪提斯公司的有关人士昨天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他们相信DTS的专利许可协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DTS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立场。据了解,DTS美国总部已获知相关信息,有可能在本周内给出更详尽的回复。对此,郑鹤龄则强调:“我们要看它们(DTS)的态度,欢迎前来交换意见。” 背景资料 DTS即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是全球数码影音技术的后起之秀。半年以前,这家公司曾向国内碟机巨头新科、上广电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DTS(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并要求承受专利使用费。资料显示,该技术的收费高达11美元/台,是中国DVD企业需付专利费的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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