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滨
在技术研发上花了钱,在技术专利上再赚钱,看上去天经地义。
陆毕德说,2004年世界DVD机的产量在1.5亿台,其中90%来自中国,即1.35亿台。尽管这两个数字受到了几乎在场所有媒体记者的质疑,但陆 毕德对此十分有信心。他说,这
是飞利浦公司的内部情报部门了解到的数字,“不会有太大出入”。
据陆毕德透露,飞利浦内部情报部门是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IP&S)的参谋之一,后者通过保护飞利浦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保证收回研发成本,甚至获得利润。据悉,飞利浦目前持有的约10万项专利、2.2万个注册商标、1.1万项外观设计和2000个注册域名,均由该部门管理并经营。该部门在全球拥有约300名知识产权专家,陆毕德就是其中之一。这些专家平时是高参,“战时”(打官司时)则甚至可以充当律师。
如果陆毕德提供的数据是确切的,那么,按照飞利浦的专利池许可协议,2004年“3C联盟”从DVD机生产一项上就可以获得5.25亿美元收入。理论上讲,其中4.73亿美元应该来自中国。如果能收上这笔钱,那可是真金白银,毛利润可想而知。不过,陆毕德并没有透露究竟收上了多少钱,多少钱来自中国。
事实上,如果这一猜想兑现的话,DVD产业链上最大的赢家不是DVD机生产商或品牌商,也不是元器件生产商,而是那些最早申请相关专利的企业,后来,这些企业有不少甚至退出了这一领域,仅剩下了几项收费的专利。
试想一下,1998年飞利浦在美国被审批专利池许可协议时,全球有多少台DVD机出货量?DVD的大规模普及,以及因此而来的丰厚回报,除了有原创技术商(专利拥有者)的功劳外,DVD机生产商和品牌商的推广也功不可没。原创技术商投入了技术研发费用,应该获得回报,广大的DVD机生产商和品牌上在生产和市场推广方面也同样投入很大,也应该获得回报。
在DVD一案中,公平地讲:使用专利,天经地义应该付费,但专利并没有其拥有者想像的那么“大”!
如果市场竞争导致了整个行业的生存艰难,为什么这种艰难就不应该由大家一起来承担呢?
商业无情,但不会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