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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首先反的是行政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 22:20 赢周刊

  赢周刊实习记者 胡华兵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商务部工作会议上表示,2005年是我国的商业立法年,一大批商业法律法规正在提上工作日程,其中2005年有望正式出台的《反垄断法》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关官员表示,《反垄断法》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垄断经营已成为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大碍。该法律出台以后,将对我国能源、电力、油气等垄断性行业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中小企业也有望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出台迫在眉睫

  一位反垄断法专家谈道: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同行的巨头们不敢轻易聚会,以避免搞垄断协议之嫌。而在我国的一些行业中,大企业之间却经常大张旗鼓地搞一些“协议”。这反映了我们的企业和企业家的防垄断意识太弱。

  利益集团的垄断经营已成为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大碍。“垄断”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滋生了腐败,阻碍了新科技的发展应用,削弱了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对于行业垄断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已规定:“禁止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局又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公用企业”的具体对象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行业。

  尽管有这些法律和法规作保障,行业垄断仍然屡禁不绝。“这些立法都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其内容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说,“因此,制订一部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行政垄断是重点

  尚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

  据了解,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同时,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尚明说,针对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但他强调说:“要消除行政性垄断,并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彻底根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除了要继续大力推动依法行政以外,更多地要通过改革和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来完成。”

  为中小企业争取公平的环境

  据了解,早在10多年前我国即开始酝酿《反垄断法》。2000年以来,要求该法出台的呼声更是日益高涨。但迄今为止,这部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乔冠生介绍说,在市场竞争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垄断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有利于扩大规模优势、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等;但过度的经济垄断又会产生限制市场机制作用、压制中小企业发展、阻碍技术进步等负面影响。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反垄断法,以限制过度垄断和扶持中小企业。

  乔教授认为,当私有大企业的产品覆盖到一定范围时,就会在消费者中产生不得不买的效果,这时,大企业就会一改“让利”做法而放心地抬高价格,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单靠大型企业的发展是危险的,这些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优势的大企业有能力不断提高自动化程度,这种做法不利于解决社会就业压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中小企业正是劳动力相对密集的产业。

  乔教授说,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由国家对其进行支持、指导,直接体现着经济民主、社会正义和保护弱者权益等社会理念和精神。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把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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