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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数字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7:47 ChinaByte

  文/赵福军

  “数图”官司缠身

  2004年3月,郑成思等七学者以书生数字公司在既未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七人的著作权,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书生数字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04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而书生数字公司却以原告的代理人在行使代理行为时未经书生公司许可使用了书生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书生阅读器软件,侵犯了书生公司的著作权为名于2004年10月11日分别将本案部分原告告上了北京市第一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4年12月29日上午,一审审结,海淀区法院判决书生公司侵犯了郑成思等专家的著作权,须登报致歉并赔偿七位专家数万元,书生公司当庭提出上诉。同时据悉书生公司起诉郑成思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也将于2005年1月17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其实有关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都是非常的清楚,我国的《著作权》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作者的网络数字化版权的保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传统的图书馆虽然是出于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并供人阅览参考的功能而设立,尤其是大专院校中的图书馆由于只向特定的社会公众(例如学生和老师),并在特定的时间(教学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或现场阅读),提供作品。因此,各国立法常常不认为该种使用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

  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公众对知识的渴求,使得数字图书馆应时而生。据统计,我国现今已经有了数家象数图公司、超星公司、书生之家等大型的数字图书馆,虽然这些数字图书馆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他们大都是按照商业模式来运做的,用户只有在交费之后才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或下载打印,应该说该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著作权益,如果事先没有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数字化使用、传播其作品,时刻都可能惹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官司。

  其实早在2002年法院针对北大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其所著《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等三部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的胜诉判决已经为该案件的胜败埋下了判例的伏笔。但是为什么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却会引发了媒体、网络界、法学界许多人士的热烈;关注呢?

  矛盾之所在

  笔者认为该案件之所以会引起众多人士的关注,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和两造的特殊背景有关,例如本案原告是以郑成思为代表,而郑是国内最早翻译介绍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和理论的学者,并参与了版权法等法律起草的全过程,是国际版权学会顾问、英国牛津《欧洲知识产权》杂志编委、伦敦《世界版权》杂志国际编委、《中国法学》杂志编委,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真可谓是学术界的权威。

  而作为被告书生公司也不简单,它是国内最早掌握数字纸张产业核心技术的IT企业,是中国数字图书领域最领先的厂商,并积极参与了数字版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而其公司的创始人王东临既是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北京优秀青年企业家、中关村十大优秀创业者、又是“科技之光”优秀企业家和“科技之光”优秀建设者、北京信息先锋、中国百佳经理人、北京青联委员、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北京中关村信用促进会副理事长。双方可谓是光环四罩,法院是哪个都不敢轻视。

  另一个原因就是本案突显出了在网络数字时代版权人权益保护诉求和社会公众对广泛获取知识、低成本传播知识渴望之间的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开药人”开出的不同“药方”才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引发了该诉讼的发生。毕竟我国做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官是没有形成有约束力的判例并进行司法造法的功能的,这点法学常识对于七位法学大家来说应该是小KISS,因此既然现今的版权法支持的是一种一对一授权模式,那么在没有新的立法赞成和支持其它模式之前就不存在什么“深化版权课题研究,检验版权理论”的问题。

  可以很明确的看出,以郑成思为代表的原告一方是持一对一洽谈签署版权使用授权的传统模式,而且郑成思教授也是身体力行,帮助业内知名公司超星公司起草、修改了版权授权协议。并在2004年1月6日、7日,与几位原告在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举办知识产权论坛,一致推荐“通过一对一谈判进行授权的‘超星公司版权模式’是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选择”。

  而以书生数字公司却自持一种新理论,号称是“授权要约”模式。该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的版权声明,权利人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具体规定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该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这样就免除了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为了实践该理论模式,书生数字公司积极推动并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根据该书作者钟洪奇的要约说明:版权使用者只将其使用本图书获得收入的5%作为版权使用费直接邮寄给相关的版权代理公司,并在保证作品的完整性、署名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将图书进行数字化,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版权数字化的困惑

  由于各国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于工业时代,而当时的版权使用方式较为单一,即由出版社和出版商进行出版发行,使用者对著作权的使用基本上都涵盖在著作权人与出版商的授权协议范围内,需要权利人另行授权的,像电视剧改编、电影等情况是非常少的,可以说经过近2000年的积淀,传统的纸介图书交易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作者、出版社、书商、发行商间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但是随着网络普及并从精英走向大众化,传统以本为单位的版权交易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网络社会中受种的需求,数字化的生存方式要求打破传统工业时代的知识传播格局,要求在传统出版授权协议之外开辟一条低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的授权模式。正如国内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解决方案提供商书生公司的董事长王东临所言说的:“数字图书产业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在于版权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这种情况使数字图书一直处于‘饥饿’状态,数字图书企业也就无法向公众提供足够的图书资源。”

  现阶段版权授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对一授权模式;版权管理机构代理模式,如正在筹备中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所采用的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即仿照著作权法关于教科书或报刊转载的规定;授权要约模式。可以说版权管理机构代理模式仅仅是一对一授权模式的变种,虽然从短期内有利于维护作者的相关权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作者的相关权益和网络社会发展都是不利的,毕竟这种模式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交易授权模式。而法定许可模式在国际上并没有先例。授权要约模式既体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又降低了无谓的巨额交易成本,提高了授权效率。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所赞誉的:“首先,授权要约的使用让使用者可以轻易地找到著作权人,使交易前准备成本趋于零;其次,授权要约如果像《最后一根稻草》这样明确地提出了版权交易条款,使用者甚至可以根本不用与著作权人接洽,整个交易过程只是把相应的版权使用费汇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或作者本人。尽管不同的图书可以有不同的授权条件,但总体来说,授权要约对交易过程和简化与和交易成本的下降具有标本兼治的作用。”

  根据书生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何种版权授权方式更有利于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问题上,半数以上的被调查人选择了授权要约,近1/3的人选择了与版权代理机构集中签约,与出版社签约仅占19.5%,而支持与作者直接签约的人最少,只有9.8%。社会的有序变迁必然要求相应的个项制度跟随变迁,传统工业时代的版权授权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数字化社会的发展,走授权要约之路应该说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当然最终会形成什么样的授权格局还需要得到相关立法者的立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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