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严打四类垄断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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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1:13 东方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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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由于主管机构的缺位,《反垄断法》今年出台的希望不大,但这位法律的内容框架已浮出水面。 据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介绍,已经成形的《反垄断法》草案对四种垄断行为作出了界定。
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两家企业超过2/3、三家企业超过3/4。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这四种垄断行为都是《反垄断法》将要制约的。其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市场占有率标准问题。从去年6月起,曾有学者就是否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定垄断的标准展开讨论,当时有人认为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企业都属于垄断,应该被拆分,这种说法令下辖众多大型国企的国资委感到担忧。责任编辑 魏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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