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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CFO评述黄宏生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12:08 第一财经日报

  编者按

  “黄宏生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市场关注,“黄宏生事件”只是期间的又一案例。为此,本报特别采访了许多上市公司的CFO和其他高管,就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搜狐CFO余楚媛:

  我个人认为,中国的银行在审批公司财务资金上,存在着一些弊病。其中一点就是在取款时,中国的银行对公司提现只认章不认人,只要一个法人章就可以提;而海外是认人不认章。要CFO和CEO同时签字,而且数额也有严格限制。

  确实一些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够透明,但这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类似安然这样庞大的企业在财务报表上想做到“安然”无事,但还是百密一疏,最终土崩瓦解。关键是看公司内部的财务体系是否够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像我们公司,张朝阳跟我的工作,都要董事会授权才能去做的,绝无机会让我们一意孤行。

  在现在的财务审核体系中,有实力的大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这种模式比较普遍,财务体制上是不会让公司有机可乘的,高管挪用资金的状况更加无从谈起。举例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与我本人的意见不一致时,通常是有第三方出现的,具体分四种情况:

  首先,如果我现在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某个项目的财务报告来合作,这个项目还有一个主管,他是签这个审计报告的合伙人,要经过他的同意才行。

  其次,事务所的职员往往不能独断独行,他们还需要通过该事务所在美国或者在其他国家的总部专家的点头默认。因此,如果我要贿赂,则要两人一起贿赂,而那个专家的个人信息我是无从得到的。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流作业制度。事务所在为某个公司出具报告时,会有不同的小组来审核,每个星期换一批,多次校验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而某个CFO假设要贿赂事务所的话,他就要全部“搞定”,这根本是痴心妄想。

  第四,现在事务所还有一种多方换位的交流方式,即同行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互相交换公司的审计报告查看问题,这就使贿赂的可能性更加“难于上青天”。

  在国外,证监会除了会调查某事务所所出具的某公司财务报告,也会对于公司内部财务体系进行多方位考量,这就是本月(12月)在美国实施的《404》法案的主要内容。这种方法已经残酷至极,连美国本土企业也叫苦连天。《404》法案要求每个公司将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等描述得一目了然,同时该岗位的人员对于自己的职能也要彻底清楚。证监会将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出这些工作底稿,进行抽查。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材料和文件来支持,公司财务主管就务必要做到更规范、更严格和更细致。对于那些成长迅速的公司来说,可能一下就要新招十个人。根据经验,这样的报告要20个月才能全部完成。现在为此我已经焦头烂额,所需准备的材料就有厚厚的一大摞。但是从该法案所体现的财务管理精神,仍然相当值得称道,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足够分量的档案和素材,同时也有利于公司高层,能更全面地来观察整体人事架构和财务结构的合理性。(王佑采访整理)沪东重机财务主任蒋朝鸣:

  创维事件我想不是普遍现象,症结就在他们的财务监控。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有的东西居然可以划归到个人头上。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的内部监控是非常严格的,分级管理也很到位,领导怎么也不可能单独去开什么支票。而且掌握印章的人也完全分开。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公司集体贪污,如果这样的话,无论你财务体系如何无懈可击,一旦勾结,挪用资金也就顺理成章。(王佑采访整理)网易CFO李延斌:

  某些舆论认为,公司高管(比如CFO或者CEO)因为职位和权力的居高临下,“顺手牵羊”更为容易,我持保留态度。在聘请高管人员上,每家公司除了对其专业经验有一定的要求和考核外,也会对高管人员的诚信、个人道德和声誉了然于心。

  而如果一个CFO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一不小心蹚进了“浑水”,也并不能一味地谴责他们,或单单归罪于该事务所,刨根究底还是一个财务体制问题。CFO的工作要遵循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审计师对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要求。而审计公司的一举一动,也在审计委员会的眼皮底下,且要经过委员会的多次审核与批准。

  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宾斯-奥克斯莱法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执业的独立性和透明度等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对美国之外的国家也有极大影响力。

  另外,不少人认为,国内民营企业因不透明的财务状况,所以,这类财务事件的发生就不足为奇,这种认识太片面。从企业自身来说,民企因市场竞争的严酷现实,已对企业管理和治理有更多的认识,并给予极高的期望值,如果能继续恪守诚信,将会使高管挪用资金的事件发生降到最低点。外因上,在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财务信息公开的这类规定上,确实国外有更严格的措施在制度上予以限制。而在中国,体制尚未完全到位,从而会使一些企业乘虚而入,而暂时得逞。

  就资金被挪用问题,我认为应该从源头上斩草除根。一是国家所规定的公司财务操控制度的执行效果;二是公司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国家规定的公司会计准则和制度,就明确包含防止资金被擅自挪用的条款。而在企业内部,企业管理的有效执行,则会防微杜渐。比如像我们,就设立了一个投诉渠道,公司的员工和有关人士如发现有员工或者高管人员有不合理的操作如挪用资金谋取私利的情况,他们可以直接用不署名方式向公司董事局投诉。董事局收到投诉后会指派独立的小组进行调查。

  当国外公司遭遇高管挪用资金的这类事件,最常见的公司处理程序是董事局成立独立小组进行调查,其中有公司董事、律师和审计师,根据调查的结果去确定是否进行诉讼。

  (王佑采访整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19.HK)副总裁孙先红:

  企业制度不完善或者运行有问题,就很容易出事,国内有的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是很好,财务报销都是老板说了算,老板一签字就什么都可以了,企业本身财务制度被放在一边。杜绝这个问题就是要在企业文化和企业决策过程中树立制度大于一切的理念。

  同时企业要建立监督机制,在解决谁来监督总经理的同时,要真正落到实处。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一定要到位,董事不能流于形式,作用要真正发挥。我是蒙牛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我是真正代表我个人利益的,我是要为我自己说话的,同时还有3个外方股东,一切都很严格。有一年经营层制定第二年的管理目标时明显少了,我们就没有通过。我们的股东开会时是会吵起来的。国内的一些独立董事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在管理上,企业决策层要树立“法治”的观念,不要对下是法治,而对自己是人治。

  至于黄宏生话题比较敏感,我不便评论。(边长勇采访整理)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55.HK)CFO

  冯征:

  创维数码发生这样的事情,还在调查阶段,大家都不方便多讲。

  CFO的职责是管理好公司的财务。CFO怎么处理和CEO之间的关系?出现特殊情况时,个人操守很重要。就好比是遵守交通法规这件事,有人就认为在没有人的情况下,闯个红灯、调个头是无所谓的。但国外有很多情况下,就是两三分钟没有人,也不会有人闯红灯。这种时候,怎么选择?如果走过去了,给自己一些方便,好像也没有错。所以,这里还有一个对违规的定义问题。

  在国外,董事会、股东和经营者是分开的。CFO和CEO都是董事会和股东来任命,他们之间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一旦CEO有不正当的要求,CFO马上会向董事会报告,串通作假的可能性较小,这也是他们的制度决定的。但国内就有些不同,有些CEO他自己就是股东,CFO是他请来的,是不是帮老板做非法的事情就因人而异了。有些情况下,CFO为了不违反自己的职业操守,就只能选择走人了。

  相比香港,内地的财务成本要高。在内地,有很多的规章制度,有些就不是很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CFO就不得不做一些“职业的判断”。比如说,我之前在汕头的一家企业,它的各种税收加在一起,是利润的125%的,那企业怎么经营呢?生存都会有问题。对于很多无理的要求,做CFO的只能去作一些“判断”,才能保障股东的利益。

  和香港相比,内地的税收太高了。比如所得税,内地是33%,再加上地方上要收营业税什么,总的税收比例要占到交易额的40%~50%。而香港17%的所得税就包含了一切。另外,内地的经营成本相对香港也比较高,明的成本是差不多,但是暗的成本就太多了。比如说,要个批文啊什么的。(施贝遐采访整理)佳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屏:

  无论现金流大的公司还是现金流小的公司,在资金管理的制度上往往是比较齐备的;但欠缺的是制度的执行力,而执行力中最重要的是人员流程,所以用人、培养人和管理好人的机制是首要的。严格执行资金的审批流程和手续。要有手段和技巧防范风险。比如企业的资金层级授权,用钱方、监控方交叉签名等控制方法;尽量减少人为操作的因素,要利用电子化操作等手段。

  维护职业原则,还是维护在公司的岗位?作为CFO,要有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心态。有句行内的名言“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随时都要有被卷包袱走人的准备”。作为CFO,尊重和捍卫自己的职业原则是很重要的,只有把握职业操守,才有资格说为企业、为股东负责。如果出现资金被挪用,应该及时报告(如董事会)并采取相应措施,让企业损失尽可能最小。

  中国对CFO的定义并不很清晰,可能更多的职能是在做财务的管理上;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CFO的责任是很大的,是企业的二、三把手。更多的是在作策略、决策和帮助CEO做生意和公司的价值最大化。比如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为公司资产增值,让华尔街的投资者对你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同是CFO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国内国外的CFO的目标、地位、工作方法方式都有很多不一样。

  时代对CFO的要求,不仅仅是财务专家,必须了解和熟悉企业业务。

  对于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来说,熟悉和掌握规则是基础,沟通和协调能力很重要。比如,中国和外国的会计处理规则有相通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我们的企业,就有新加坡上市公司,有美国的投资者和在中国的业务。所以,熟悉掌握三个国家会计要求,不同报告方式是基础,用开明专业沟通技能与不同报告对象交流对我们能力要求提高了。中国国际化步伐很快,这种差异在减少。2001年,我们上了ERP,年终审计时税务局的人是不接受ERP审计的,他们只看“用友”。经过沟通和交流,他们发现ERP更能了解公司的全面情况,现在他们也习惯了在我们的ERP上审计。

  对于CFO来说,CFO首先要判断一下什么情况下公司高管的要求是非分的不合理的。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是否符合现行的公司制度和法律。职业经理人要有自己的心态,要为自己的职业操守放弃一些东西,只有坚持自己的操守才有未来。因为,职业经理人代表一种标准,代表社会和整个行业认同的规则。

  创维这个事情到现在还没有搞清楚真相,在这里不便评论。

  CFO,是一个企业的资金最高负责人,资金如果发生挪用,CFO至少在管理上要负责。(刘永采访整理)亚太财务经理人俱乐部营运总监杨鹏:

  就我所接触的跨国公司、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CFO来看,他们在规范公司资金使用的制度上都追求透明度的最大化、规范化和易于执行三大目标。这就要求CFO在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的时候,要和公司高层进行全面的沟通,并详细解释制度的内容和违例的后果。

  当如果出现公司高层挪用资金的时候,公司的CFO作为公司财务专职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向高层提出警告,并详细说出挪用资金会造成的后果及利害关系。

  国外和香港地区的财务监管制度相当完善。例如在大多数跨国公司里面,CFO可以直接由公司总部领导,或是越级反映财务监管情况。而且国外的公众监督机关也设置得十分完善,有利于保证公司CFO的监管自主性。此外,国外和香港的会计准则与内地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最好以国际会计准则来进行审计,以避免财务数据的偏差。而且,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观念和视角的不同,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里关注的角度有点不同(例如,新加坡方面比国内更关注企业的现金流量)。

  目前我国CFO还是受制于公司高层CEO,众多CFO不敢对CEO说“不”,根本原因在于前者的命运掌握在后者的手中。这样一来,CFO势必只能依附公司的管理者,CFO的职业自由化氛围也就很难形成。(刘永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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