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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释疑电子签名法 主要面向电子商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09:43 ChinaByte

  天极网特稿 (记者 宋保强) 今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将对我国的商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是电子商务。近日,《电子签名法》的主要起草人、国信办法规组副组长秦海《电子签名法》的形成过程、立法原则和特点。

  主要面向电子商务

  《电子签名法》主要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政务等其他应用应该有新的适用法规。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在法里已讲的非常清楚,在第一条里讲,为了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里并没有讲这是应用在电子政务,还是应用在电子商务的。但在第三条里,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秦海解释,"这表现了两个意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适用范围,我们把这部法首先界定在民商事动中,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方面。同时,三十五条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发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关于电子政务和其他应用,包括电子数据,应该有新的法律来规定"。

  功能等效、自愿、中立立法三原则

  秦海说,"《电子签名法》的立法三原则是:功能等效原则、尊重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技术中立的原则"。

  功能等效原则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的签名,也就是说使用电子签名不等于完全否定物理世界的签名。"这点非常重要。在这里我可以不客气地讲,有些人讲《电子签名法》是信息化的一部根本法,是信息化的一部条件法",秦海表示,"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他违反了我们说得功能等效的原则。"

  秦海解释说,"比如,我在物理空间认识张三,张三和我建立的任何合同和合约,他的效力和虚拟世界张三和我建立的任何合同和合约的效力是等效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是功能等效的原则"。

  其次是尊重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用不用电子签名是你自愿的事。"在虚拟世界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数据电文和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形式,来使得交易或行为能够发出一个链接。在这个链接的过程中你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这部法律没有做强制的规定,"秦海强调,"没有说因为电子的形式比汽车或电报以及其他的形式要来得更快,所以你应该选择电子形式"。

  在这个法里,没有对使用哪一种技术进行了强制的规定,所以说是技术中立的原则。秦海说,"比如当你们建CA(电子认证的服务机构)中心的时候,好多人给你们推销说加上指纹和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比一般的屏幕保护和PASSWORD好,但这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方认证也有责任赔偿

  和其他民商事法相比,《电子签名法》不仅仅强调罚款,对在电子认证的服务机构,也就是第三方CA系统,还加上了责任赔偿。

  赔偿是什么呢?秦海说,"我作为你的一个用户,出了问题不是主管部门对你(CA)罚款就了事了,是你对行为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必须进行赔偿,这是其他民商事法律里没有的"。

  其次是提高了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进入的门槛。秦海介绍,CA是作为电子签名的依赖方存在的,但中国目前的CA机构都是条块的,彼此不提供交叉认证,也没有什么应用。有很多地域性的CA机构,没有应用对象。如有个城市CA它所提供数字签名是他这个城市的药店,花了7000万,使用的对象是 16个OTC药店,莫名其妙。正因为知道这种情况,所以把电子认证服务门槛提高,处罚提高。秦海说,"罚款不但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在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追加罚款,所以这是比任何对第三方制裁的民事责任罚款的量都大"。

  立法前热,立法后冷

  《电子签名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秦海介绍,一般来讲,法制办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部门,会做一个这个法的释义,这个释义目前大家还没看到,正在做。这个法规定必须有一个前置的对密码的审批,然后授权管理的部门是信息产业部,所以相应的法律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起草。

  秦海感叹,"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这个法律释义和管理办法,所以这个法对社会各界,特别是IT,在没有通过和通过之后的两个阶段反应是不一样的,通过之前是热,通过之后是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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