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码等公司再败诉 媒体舆论监督权受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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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13:50 ChinaBy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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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极网10月22日消息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受法律保护。新闻单位对IT行业内的公司等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数日前,中国数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数码”)、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两家公司认为天极网记者高治刚(署名“高守”)采编的一篇文章题为《中企网将被高价转卖 管理层与董事会发生对峙》(以下简称《中企网》)的新闻报道对自己名誉权构成侵害将其告上法庭。
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后认为:《中企网》一文是高治刚根据相关报道和消息所写,不构成对中国数码、中企动力名誉权的侵害。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中国数码数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数码与中企动力不服原判,均提出上诉。 10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后终审判决:对于《中企网》一文中针对中国数码2003年中报进行的报道内容,中国数码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报道失实,该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中企动力上诉认为《中企网》一文对其公司构成名誉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中企动力上诉请求也不予支持。(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