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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旨在探索一种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15:43 解放日报

  《电子签名法(条例)》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最近的第十次会议又对《草案》进行了二读,预计今年底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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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的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的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但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电子签名法便是旨在确立此种规则的法律。它主要解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章规定了数据电文,第三章规定了电子签名。其中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规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由三项等同内容构成:一、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要求(书面等同);二、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也就是说,电子签字在法律效力上可等同于传统的签字;三、数据电文首次以最终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视读,即满足原件标准。可以说,我国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便是确立这些规则,以便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规则。

  但是,不管是联合国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还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确立的规则,都是比较粗的原则,它离操作规则还有一段距离;而且它只是确认使用电子签名(主要是数字签名)的法律效果,并未强制任何从事在线交易或通信的人均使用电子签名,并未规定只有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现阶段,电子签名应用还非常有限,大量的电子交易仍然不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因为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必须考虑经营的成本,如果使用电子签名的花费远远大于事后举证的花费,那么,多数人宁可在出现纠纷后亡羊补牢而不是防患于未然。而且,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少电子化的领域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所以说,出台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效力加以确认,这只能增加人们对电子签名的信心,并不必然导致从事电子交易的人都会使用电子签名。从这一意义上推断,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电子商务活动并不会有直接或非常明显的影响,除非有相关的配套立法进一步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

  事实上,电子签名并不是解决数据电文具有书面证据效力的唯一途径。在不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一项电子记录只要达到功能等同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电子证据。因此,解决电子记录证据效力的关键在于如何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进一步发掘和确认这样的规则并应用于司法实践。电子签名法为我们探索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前提,提供了依据,这也算是电子签名法的影响和意义吧!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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