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院驳回以术语“蓝牙”注册商标的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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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 10:31 新华网 | |||||||||
新华网 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美国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其以技术术语“蓝牙”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蓝牙”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不能起 到区别不同产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一中院认为:
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等五家公司,在几年前率先将“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并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蓝牙”(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时,却遭到了驳回。在此期间,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申请转让的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上了法院。据了解,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蓝牙”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于2001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审,请求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这个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今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蓝牙”源自公元十世纪丹麦国王的姓。(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