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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调查为国产光纤撑腰 反倾销中国小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11:0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志刚

  北京报道

  2003年5月到2004年6月。一年多以来,俞伟昌的工作一直围绕两个主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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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作为中国最大的光纤光缆生产企业——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的营销总监,俞伟昌有诸多日常事务;另一方面,国内光纤产业界对美国、日本、韩国企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的倾销指控,长飞是两家发起企业之一(另一家是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

  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美日韩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倾销行为作出肯定性初裁。公告指出,由于美日韩相关厂商的倾销行为,国内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认定倾销和该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据此作出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从即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G652单模光纤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算是小胜了。”俞伟昌终于可以暂时放下一头。

  商务部调查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代表国内G652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对美日韩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产品,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该产品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以及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正式立案,并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并确定G652单模光纤包括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

  此次反倾销代理律师——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京华——透露,共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在登记应诉期内(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商务部应诉,它们是: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藤仓株式会社、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等。

  然而,截至相关调查答卷递交截止之日(2003年9月5日),商务部仅收到4家已登记应诉生产商的答卷,即美国康宁、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另外,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康宁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作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而日本应诉企业中,无一家递交应诉答卷。

  最终,根据美日韩企业所出口光纤产品在华销售价格与产地国销售价格的差价不同,商务部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针对各个不同厂商制定了相应的保证金比率:所有涉案企业中,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保证金比率最低,为7%;美国康宁公司为16%;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为32%;美国OFS-费特则因为“所递交答卷的资料不全”被执行46%的保证金比率标准;没有应诉的所有日本企业及其他韩国、美国光纤企业在对华出口该产品时,应缴纳的保证金比率均为46%。

  贺京华指出,初裁之后,商务部将在合适时间对案件进行终裁。从立案到终裁结果出台,之间时间跨度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最迟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出台终裁结果。该裁定有效期将为5年。

  贺京华称,从法律程序上而言,终裁结果可能完全对初裁作出否定。但实际情况看来,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只是对税率进行一些调整”。

  日本企业放弃应诉

  业界人士透露,美国、日本、韩国的光纤光缆企业一直对倾销行为不太买帐,且从未放弃否认倾销的努力。其中,美国康宁公司表现尤为突出。

  2003年10月16日,美国康宁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认为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本案调查范围。

  随后,其他美国应诉公司及韩国应诉公司闻风而动,也相继提交了类似申请。

  2003年12月3日,商务部在京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针对涉案美韩企业的异议,国内光纤产业界提出了相应的评述和抗辩,主张上述三种型号光纤产品在物理特性、技术特性、生产技术、工艺流程、最终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存在实质差别,而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明确表明上述三种型号光纤属于同类产品。

  在此基础上,商务部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认为,G652C与G652A、G652B类型光纤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属于同类产品,不应被排除出被调查产品范围。

  据知情人士透露,康宁公司还曾联合一帮美国议会议员向商务部写信,表示对反倾销事件的关注。今年3月23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豪敦特地来京,拜会了商务部薄熙来部长。

  而在整个光纤反倾销案中,日本企业的整体放弃应诉更是颇值得玩味。

  据介绍,日本光纤企业大都在华设立了自己的光纤光缆合资企业,如南京华新藤仓、西安西古、成都中住等。

  业内人士分析,光纤反倾销初裁认定对日本光纤光缆企业的影响并不致命,“相关日本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原材料转库’方式将光纤发送到国内合资公司,然后加工成光缆在国内市场出售,以规避反倾销保证金”。

  “保守”的市场影响

  俞伟昌指出,商务部的初裁认定,将对国内光纤光缆行业的复苏产生积极影响,“因为美日韩对华光纤倾销是造成国内产业低迷至今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国内光纤光缆价格是否会因此而立竿见影地反弹,“还很难说,(除了初裁结果外)这还取决于业内厂商的营销策略,以及运营商的态度”。

  据悉,国内光纤光缆行业协会将会在近期碰头,商讨后倾销时代的战局协调。

  江苏富通公司市场总监刘志军对反倾销初裁也持保守态度。刘志军指出,今年国内光纤市场容量不会因此出现太大上扬,预计与去年持平,在1200万-1300万芯公里水平上下波动,“产品价格明显上升的可能性不大,但应该不会再次下沉”。

  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善金于则认为,具体价格变动情况最主要将要看运营商的态度和接受程度。不过,他表示,LG电线株式会社的光纤产品今年“肯定要涨价”。目前,该公司产品在华销售均价为120元/芯公里。与此相比,康宁、藤仓等公司目前在华销售光纤产品均价为110元/芯公里,长飞同类产品价格约为115元/芯公里。

  金善金于同时称,由于LG电线株式会社在华光纤销售量比较小,并且保证金比例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都要低,因此,受反倾销初裁的影响并不会很大。

  据他介绍,LG电线株式会社在华光纤年销量一般为50万芯公里,而康宁、藤仓等则要超过500万芯公里,所受的反倾销影响会很大。

  警惕“吸收行为”?

  不过,这些被课以高保证金比率的国外光纤巨头并不会因此轻易收手。

  刘志军相信,在反倾销案历时一年多的周折中,国外涉案厂商必然已经做好了两手准备,一锤而定局的可能性不大。

  让刘志军担心的是,涉案厂商很可能会通过冒充G653、G654等型号报关,来绕过G652单模光纤的进口壁垒,“可操作空间十分的大”。

  还有一种可能情况是,以日本企业为代表的涉案厂商会压低价格、加大光纤预制棒的对华出口量,这样一来,必然对长飞、富通这样的预制棒提供商造成二度冲击。而预制棒在光纤光缆行业价值构成中,占了70%的比重(预制棒光纤光缆=721)。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听闻初裁结果后,康宁光纤总经理罗伯特-布朗Robert B. Brown称,中国商务部对该公司的指控并不成立,因为康宁并没有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中国倾销光纤产品。

  据悉,中国商务部代表将在近期飞往美国,针对康宁的辩护进行调查,最终的裁决将在今年年底做出。

  2003年,康宁光纤电缆业务的销售额达到了7.6亿美元,其中出口中国的营收占到了总营收的6%。

  另有某国内光纤厂商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指出,有迹象表明,某些涉案光纤厂商已经多次与国内进口商承诺,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海关收取的保证金进行补贴,策划“吸收行为”。

  贺京华介绍,所谓反倾销案件中的“吸收行为”,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

  如此,被调查国企业不仅能够成功规避反倾销,更有可能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持续损害。

  根据7份收回的美日韩调查答卷,7户国外生产者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7652万芯公里,总产量为4799.92万芯公里,期末库存量为369.03万芯公里,总出口量为2011万芯公里,其中向中国国内出口量为714万芯公里,占其总出口量的35%以上。

  由此可看出,被调查国具备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大,其出口对中国国内市场的依存程度也相当高。

  而在目前,由于被调查国家光纤需求依然处于低迷状态,大量过剩的光纤生产能力仍无法消化,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整体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被调查国家为了进一步消化过剩产能,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国内市场低价出口的可能性。”商务部28号文件如此结论。

  对此,贺京华建议,一旦认定情况属实,我国商务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吸收的相关立法),出台相应“反吸收”措施,“比如征收双倍保证金”。

  比如,欧盟反吸收的制度就规定,如果征税后倾销产品在欧盟的售价并未提高,其国内产业界可要求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

  相关

  光纤反倾销大事记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向商务部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2003年6月26日,商务部就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美日韩驻华大使馆官员。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开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3年7月1日-20日,登记应诉期。

  2003年7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企业发出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

  2003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国内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2003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

  2003年10月16日,美国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

  2003年10月至11月,调查机关对长飞、江苏法尔胜和成都中住进行实地核查。

  2003年12月3日,商务部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2004年2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会。

  200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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