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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献忠:重协议而不唯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16:33 新浪科技

  “这简直就是强盗协议!”一位国有企业的副总裁在讨论某国外ERP厂商给出的合作协议草案后拍案而起!协议中大部分条款都是如何规避厂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以及对客户在维护厂商利益时所提的要求。厂商的销售代表连忙解释道:“这是按国外文本翻译的法律条款,作为协议的完整性,必须列在协议里。不过我们的修改意见可以用附件形式进行补充。”他知道,如果不在“老外”的协议文本上做灵活处理,辛辛苦苦谈判的项目会立马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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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所有国外ERP厂商销售代表都遇到过这样的诘难:如果不对协议做一些处理,国外律师起草的“死板”的协议几乎没有一个客户愿意签署;如果改动太大,总部可能会以风险太大为由宁肯放弃这笔生意。公司既要销售员们开拓市场,又要满足国内客户的具体情况,生意可能很好,但法律风险很大;风险如果不大,生意可能不好,或者销售员干脆为了避免风险而不敢签单子,销售人员的两难境地可想而知。

  “死板”的协议源自市场经济环境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我们要不要遵守?我们要不要重新考虑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协议条款来?在现实的市场环境当中,更多的也许是肯定后者。

  “重合同、守信用”是我们喊了很久的口号,也是市场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但如何与国情结合,制订出符合当事双方都能接受、可执行的协议是生意能否谈成的关键之一。毕竟ERP项目的周期较长,在实施过程当中有很多变动因素,很难把所有的变动因素都事先考虑在内,与其花大量的时间在协议条款的谈判上,倒不如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做好项目上。所以我们的观点是“重协议而不唯协议”。在一个IT项目签订时,有几项内容必须要注意的:

  实施范围和深度

  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这与合同标的和实施有密切关系。一个项目要承担的任务是有限的,无论涉及的面有多广都需要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能尽量具体就更好。对那些无法太具体的项目的内容,双方也要有一个互谅原则,可以在项目走向深入的时候进行补充,甚至重新商量出一个补充协议来。

  明确的沟通机制

  尽管协议都会涉及到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但很多问题还是出在双方的沟通机制上。在销售过程中,大家比较清楚是以销售员为纽带进行沟通,到了实施阶段就会有一个实施团队进驻。通常,销售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得不错,但如果只停留这个层面,客户不接受实施经理新的工作方法会严重影响项目的进展。当然,项目经理也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让客户接受自己的工作方法,建立威信,保证通畅的沟通渠道。

  要分层次、分内容地把沟通机制明确起来,尽量用书面形式记录双方的交流以后的总结,同时要妥善保留作为日后查验的证据。尽管不是为了对簿公堂,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做准备。这是以前出现问题比较多也是不太注意的地方。

  人员流动的预防机制

  人员流动也是造成ERP项目实施不成功的原因之一,但也不可能不让人员流动,无论是厂商还是企业用户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强制性地固定实施顾问和部门的最终用户都不是很现实,还不如在协议中明确,一旦发生人员变动后会有那些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

  平等约束双方责任

  一个项目的实施成功一定是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在制订一些制约条款的时候也同样考虑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对方按时完成的工作,自己这乙方也要按时地高质量地完成,一旦有什么处罚条款也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

  业界流传甚广的所谓失败案例中,客户成功索赔的理由就是在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销售人员为了尽快签单,甚至什么条件都被迫答应,想当然的以为在以后的实施中不会被拿来说事的而酿成的恶果。我们知道一个IT项目的成功是合作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如果只强调一方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协议是双方达成一项互惠互利合作的开始,但并不是合作的完成。合作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一定是在又一轮的协商中完成的,所以,协议的制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合作不断走向深入的过程。但协议终归不是双方合作的目的,只要双方有着坦诚合作的态度,协议的形式不是最重要的,哪怕是口头的,也会落实下去,这种精诚合作的精神最重要。所以,我们的态度是“重协议而不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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