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脑量刑现场实录:量刑不是随“芯”所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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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 10:00 解放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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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现场 昨天,在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记者亲历了一次电脑量刑。 记者在法官袁涛手把手的指教下,打开规范量刑软件系统的界面,对一个“罪犯”实施量刑。被告人F按受贿罪起诉,基本犯罪情节是:F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22000元。
根据规范量刑操作细则,先算基准刑,在“犯罪事实”栏目里输入“10000元”,得出基准刑为12个月,然后在“本案犯罪情节”输入“22000元”,点击计算,出现“+22个月刑期”,系统显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是“索贿”,从重处罚,再“+10%刑期”。故本案的基准刑是37个月。算完基准刑后,还要算浮动刑。本案有两个“浮动刑情节”:自首和全部退赃。随即,记者在“罪后事实浮动刑”栏目,根据本案情况点击“司法机关未发觉就投案”,系统出现“-50%刑期”字样。接下来考虑第二个情节“全部退赃”,在“其它浮动”栏目里,点击“全部退赃”,系统出现“-10%刑期”字样。 最后,记者点击“计算刑期”按钮,屏幕出现“量化刑:1年2个月徒刑”字样。袁涛告诉记者,简单的案子十几秒就可得出一个科学而公正的量化刑。而越是复杂的案子,越显便捷。随即,袁涛向记者演示了一个“故意伤害罪”的量化刑计算过程。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只见法官轻点鼠标,1分钟内就算出了量化刑! 记者问为什么做出量化刑软件。袁涛解释:罪犯甲和罪犯乙在狱中相识。有一天甲向乙吐露了自己的犯罪情节。乙听后吃惊不小,原来自己的犯罪情节竟与甲别无二致。可是,自己的刑期却比甲整整多出8个月!甲和乙在同一地区犯同样的罪,由于不同的法官审判招致不同的徒刑。像这种量刑失衡的情况虽不普遍,但一已为甚,有损法律庄严,无益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今,“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淄川法院完全可以避免。 推进阳光作业 淄川法院王建东院长介绍,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长期困扰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这主要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与审判人员对量刑尺度的掌握不一所造成的。 如何规范量刑?淄川法院王福生副院长解释,突出的问题是要对刑法的具体操作做必要补充。淄川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细则”,严格遵守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可缓解因法官个体认识的差异所带来的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的怀疑程度,同时,也使法官的审判成为阳光作业。 恩里科·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说: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这一论断虽有偏颇之处,但充分说明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尤其重要。 王福生解释: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在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上。他举例说,如对一有自首情节的盗窃数额为10000元的被告人(不考虑其它任何情节)审判,A法官认为可从轻处罚判三年,而B法官则会认为可减轻处罚只判两年。我们不能说A判错了或者B判错了。但是,如果在同一地区出现这样的差异,确实会让公众怀疑法律的公正性!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让被告人去承担因法官素质高低不同而作出的不同量刑的后果,这对被告人来说不公平。因此,量刑规范化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使判案依据统一化、具体化、确定化和制度化。淄川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认为,这是他们规范量刑的初衷。 在淄博市举行的现场推介会上,刑法专家、山东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刘兆法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并希望不断完善,在全省法院得到推广。 人机竞争合作 电脑量刑不胫而走,一时引起非议。非议的焦点是:量刑要注意统一性和个别化标准,而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电脑量刑难免武断和机械。有人甚至质疑: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吗? 法官也“叫冤”。王福生对此明确表示:这是对规范量刑的一种误解。他说,电脑量刑只是一种计算量化刑的辅助工具,法官仍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通过对输入信息的分析和计算,快速准确地计算出被告人在各种情节下的量化刑,从而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为法官最终确立宣告刑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平台。在量化刑确立后,细则还赋予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根据个案的不同,上下浮动6个月的权力。若如此仍不能体现个案的特殊性,还可提交审委会讨论确定。 王红梅介绍,从规范量刑细则到开发量刑软件,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去年,法院成立了专题调研组,调出了自2001年以来审结的1300余起刑事案件,对每起案件的定性和刑期进行调查统计、分类比较、反复论证,对个案量刑情节重新征询意见和分析,科学认定基准刑和浮动刑,最后客观地确定宣告刑。细则对常见的11个罪名的量刑进行了量化。实施半年来,所审判的100余起案件无一出现上诉和抗诉,皆成“铁案”。 记者问王红梅,这样会不会助长法官的懒惰心理?王红梅回答:规范量刑细则出台后,无形中展开了一个人脑和电脑之间的比赛。法官只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才能跟得上电脑的“升级”,否则会出现“死机”。因为,规范在不断调整,细则在不断完善,操作在不断成熟,法官要步步“跟进”。 专家忠告复杂性 记者获悉,上世纪80年代,我国某法律高校就开始了电脑辅助量刑的研究工作,武汉大学的一位赵教授专门研究这个问题。但由于法律适用的极端复杂性,收效不佳。从事法律教学的山东教师李克杰认为,电脑量刑绝不像编制某个程序那么简单,更不像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加入规定的原料就可以制造出同类的产品。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能有相同的“原料”,更没有“流水线”,因此也不可能生产出克隆式的“产品”———判决。 专家同时对电脑量刑提出忠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博导严励教授认为,电脑量刑只能作参考,实行电脑量刑务必慎重。因为案件的变动太大,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尚有模式可参考,而酌定情节没法参考。要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来操作,具体案子要具体分析,这样才能保护法律的公正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有些专家认为,即使是电脑量刑,也无法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因为量刑情节在被输入电脑之前,已经隐含了诸多人为因素。(本报济南6月7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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