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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机关拟制定电子签名法保证电子交易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 11: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电 (记者 齐彬) 为了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维护电子签名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子交易安全,中国拟定了电子签名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起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上午的全体会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电子签名法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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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康泰表示,所谓电子签名,就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与此同时,电子签名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如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等。

  曹康泰说,去年四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开始着手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借鉴国际有关立法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电子签名法草案。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曹康泰表示,这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曹康泰说,由于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以书面文件进行商务活动而形成的,使电子文件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使用,形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因此,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为此,草案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曹康泰说,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为电子认证机构。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擅自提供认证服务,草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并就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曹康泰说,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草案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如电子签名人一方,须妥善保管私人密码,同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对于认证机构一方,草案也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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