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欧盟“动刀”能使微软“瘦身”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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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 18:29 通信信息报 | |||||||||
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罚单出炉,揭开了蒙在微软源代码上的“面纱”。但如何在保障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形成良性激励机制,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这一问题的解答,欧盟的罚单还只是个开始。 本报实习记者 李传涛
欧盟对微软长达4年的反垄断调查于3月24日有了初步结果,欧盟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罚金。微软还被勒令在90天内解除其流媒体播放器与操作系统的“捆绑”,120天内向互联网服务器领域的竞争对手开放足够多的源代码——其中包括微软Windows XP的源代码,以使对手设计的服务器软件能与微软自己的服务器软件一样流畅地与个人电脑进行数据交换。 1、为什么又是微软? 近年来,微软缘何成为反垄断的焦点,是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首先,微软一贯奉行的“捆绑销售”策略很容易给人抓住“小辫子”。而“捆绑法”也确实好使,先后为微软的Office系列、IE、Windows Media Player和MSN Messeger的市场份额拓展立下赫赫战功。但“捆绑销售”另类倾销的本质也给微软带来不少麻烦,美国的那场“世纪大审判”就缘起于其在视窗中捆绑了IE网络浏览器。 其次,微软占有的市场份额也使其在移转腾挪间很容易“碰”到反垄断法屏障。微软是世界软件业当之无愧的执牛角者,其视窗和Office系列软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市场的占有率都超过了90%,IE网络浏览器的图标则几乎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然而,压倒性的市场份额也使其在既有市场看不到高速成长的希望,微软于是借助在原有市场上的优势,进军新市场。.NET计划和数字媒体战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欧盟此次调查也正是集中在这两个市场。 再者,欧盟的现行政策使微软一旦像在美国市场上那样“大展拳脚”,很容易招致政府的反垄断调查。欧盟一贯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注重保护市场的开放性和有效竞争,而且一直致力于将欧洲建设成一个“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信息社会”。为此,欧盟去年专门发布了《开放源代码移植指南》,指导各成员国政府放弃专有技术,全面转向开放源代码软件。 最后,欧盟巨大的市场份额、完备的法律体系也让微软的竞争对手们“斗”志昂扬。对那些在美国经历了由兴奋到失落的微软竞争对手来说,欧盟市场已不容有失。早在1998年,太阳微系统公司就向欧盟投诉微软,控告其拒绝提供有关“视窗”操作系统的基本技术资料,使自己无法获得在服务器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 调查微软垄断的不止美欧两家,我国台湾和日本也曾经或正在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国内反微软垄断的声音同样高涨。在全球即将迈进信息时代之际,为什么是软件业而不是硬件业、为什么是操作系统软件商而不是应用软件商遭受世界范围的反垄断调查呢?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倪光南在写给《计算机世界》的文章中归纳的软件业特点为此下了最好的注脚:首先,“软件产品只有开发成本,没有生产成本,即边际成本极低,类似于通信、电力等行业(当耗资巨大的通信网或电力网建成后,增加一个用户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这是所谓‘自然垄断性产业’的共同特征。”其次,“软件有平台依赖性,在软件中操作系统有特殊地位,它是其他软件运行的平台,一旦某个平台形成了垄断,用户就很难转移到别的平台上去。” 2、“身经百战”的微软 在美国,主管反垄断事务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早在1990年就对微软是否将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销售展开调查,这种销售方法正是反垄断法的“专政”对象之一。1995年,微软与接手调查的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认为该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视窗95”使用许可证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1998年,在初审没有获得理想结果的情况下,司法部再次联合美国20个州政府(南卡罗来纳州后来退出)向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递交诉状,指控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 在我国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2002年就微软涉嫌滥用市场地位,在台湾售价过高展开调查。 在全球第三大PC市场日本,日本公平贸易部今年2月搜查了微软在东京的主要办公室,调查微软和主要计算机制造商达成的Windows XP软件授权合同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其实在1998年,日本政府就对微软日本部门提出警告,认为微软捆绑Office的方法“不合适”。 见惯了反垄断调查的微软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策略。第一个策略是借力加使力。它一方面积极游说各国政府,发挥政治影响力。在我国台湾,就在当局的反微软垄断裁决出台前夕,微软全球销售集团副总裁奥兰多·阿亚拉前往台湾,并宣布了三个在台大型投资项目。此后,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接受了台湾微软提出的和解方案。另一方面“破财消灾”,减少舆论压力。去年,微软掏出两亿美元和美国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和解,一次了结6宗反垄断集体诉讼案。 但微软在欧洲、中东和非洲总共只有12000名雇员,政治影响有限。欧盟案也和微软遭遇的各州消费者集体诉讼案性质不同,破财也无法免灾。 微软应对反垄断案的第二个策略是以拖待变。在雇佣最优秀律师大打官司、不断上诉的同时,已将对手的软件消灭在市场里。1998年,就在微软和美国司法部大打官司的同时,捆绑了IE4.0的Windows98操作系统在当年6月25日顺利上市,此后网景的Navigator浏览器就一蹶不振。微软甚至拖到小布什政府取代克林顿政府,最终赢得有利的判决。 但在本案中,虽然裁决中的罚金条款可以在微软上讼期间搁置,但其他两个更加致命的条款,欧盟都给出了时限。现在,微软要想翻身,恐怕只能寄希望于美国政府的出面斡旋了。而美国司法部在欧盟裁决出台后的表态也确实给人们凭添了无穷的想象:这一裁决将挫伤创新精神,伤害消费者。 3、合法垄断还是非法垄断? 从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看,微软无疑是垄断者。不过由于产品差异、地域差异和信息差异的存在,在局部市场中某些企业必定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是否垄断不是由企业的规模、而是由企业是否滥用了其垄断性市场份额决定的。独占市场力量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者,只有利用其市场力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才是垄断者。 据此,有专家提出,垄断也应有合法非法之分。合法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保护合法垄断有利于鼓励企业参与竞争,并遏制过度竞争;非法垄断则是指拥有垄断优势地位者滥用其优势,以种种不正当手段抑制竞争对手,对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威胁。 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曾表示,判断微软垄断是否违法的依据有三个方面:是否阻碍了科技进步,遏制了技术创新;是否造成了过高的垄断价格和低于合理水平的产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是否形成了高进入壁垒,妨害了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加尔布雷思还给出了三种“壁垒”形式:技术、信息和消费者的习惯。 在市场上,自由进入被形象地形容为“核威慑”,自由进入使所有有机会抬高价格的企业都不敢轻举妄动。微软在欧盟遭遇的垄断指控正是集中在自由进入方面。首先,欧盟指控微软利用其在PC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性份额,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低端服务器软件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其次,欧盟指控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流媒体播放器的做法,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习惯,从而使其它流媒体播放器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但早在美国本土那场“轰轰烈烈”的微软垄断案中,以张无常和薛兆丰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就认为,微软之所以获得如今的市场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和消费者意志的体现,而所谓“捆绑销售”等罪证只表明微软在努力击败商业对手,“理所固然,天经地义”,不应受到任何处罚。 还有学者提出,由于知识产品的固定成本很大,可一旦被创造出来其生产的边际成本却很低,如果缺乏市场垄断力量,企业将无法收回投资。因此为了竞争,企业只能将知识产品的价格压低至边际成本,这样就无法弥补其高额固定成本,长此以往,知识经济的创新动力将不复存在。因此,有了“新经济发展靠创新,创新需要垄断,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的说法。 在反对对微软实施反垄断制裁的一方看来,反垄断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企业的弱小。微软一不靠政府扶持,二不霸占任何自然资源,如果说垄断的话,它“垄断”的惟一资产,就是自己的软件,自己的知识产权。 今年2月,正当欧盟对微软的垄断调查进行到关键时刻,欧洲单一市场专员弗里茨·博克斯坦介入该案,以确保欧盟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不会迫使微软与其电脑服务器市场的竞争对手共享过多的程序,因而侵犯微软的知识产权。 博克斯坦的担心并非多余,软件的根本价值在于其内含的知识而非其传播的介质,整个软件业发展的基础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知识产权本身即是一种合法垄断。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两者的冲突在所难免。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化过程仍在进行,信息企业作为这一进程的主要推动力量其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与市场环境,从这一点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又是统一的。 在当今这个“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时代,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棘手问题。 4、欧盟的判决将推倒多米诺骨牌? 4.97亿欧元罚款相比微软约400亿欧元的现金储备只是九牛一毛,真正让微软恼火的是欧盟将Media Player从Windows中剥离出来的命令。如果欧盟要求微软提供一个不包含该软件、价格更低的Windows版本,那么欧洲的PC制造商肯定会选择成本更低廉的,同时用RealNetworks或苹果的免费媒体播放软件代替Media Player。其他地区的PC制造商肯定也会群起效仿,向微软提出同样要求。 此例一开,人们不禁要问,下一个被迫剥离的软件将会是哪一个?欧盟的法律制度属于判例法体系,此次判决的结果也许就会成为下次判决的依据。搜索巨人Google和以Norton杀毒软件闻名的Symantec公司将来会不会引用Media Player的案例,要求微软提供一个没有集成搜索引擎和安全软件的视窗版本呢?因此,这已不是单纯的个案,而是法律到底保护谁的利益的问题,可见这次判决对微软长期竞争策略的影响。 此外,这次审判还关系到谁能抢占IT业发展的制高点。看一看微软的产品链,我们就能知道其对IT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从游戏终端Xbox到机顶盒,从开发游戏《帝国时代》再到收购NBC,除了本身的核心业务外,微软正在大步走向数字娱乐市场,而流媒体播放器Media Player无疑是其中重要一环。 日前,微软宣布将在下半年推出自己的在线音乐服务。在设备支持方面,包括MP3播放器在内的部分随身视听装置目前已经可以播放微软格式的影音文件,DVD标准组织最近也通过了微软的影音压缩格式。因此,这次欧盟在PC流媒体播放软件上的判决内含的意味不言自明。 至于被迫开放源代码,微软已不是第一次,但在美国本土之外,却是头一遭。虽然微软已开展“共享”源代码活动,向政府机构、民间企业以及大学等学术团体提供Windows XP及Windows .NET Server等软件的源代码,但其共享仅止于“能看不能摸”的“初级阶段”,与Linux这样真正的开放源代码软件更是不能相提并论。 作为软件最核心的部分,源代码是知识产权的中心内容,也是软件商巨额利润的来源。从这个意义说,诸如微软这样靠卖软件为生的企业不愿开放其程序源代码也不难理解。但惟其不开放,其安全性也就广为人诟病,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更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此一直颇有顾忌。现在,欧盟的判决规定,微软必须开放部分操作系统源代码,欧洲公司因此有了查看的权力。那么,其他国家呢? 相关链接:欧盟反微软垄断案调查始末 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下属的竞争委员正式宣布展开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2001年8月,欧盟的反垄断调查扩大到,在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媒体播放软件是否合法。而当时,微软正被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诉讼搅得焦头烂额,甚至放弃了欧盟计划在当年12月举行的听证会。 2002年3月,太阳公司再次提出了针对微软的诉讼,声称微软的垄断行为使其业务受损,尤其阻碍了其Java软件平台的使用,要求得到超过10亿美元的赔偿。 2003年8月欧盟宣布,在微软媒体播放软件的垄断案上已掌握了充分证据。欧盟在发出处罚警告的同时,还提出一系列补救办法,并表示将给予微软判决前进行最后申辩的机会。 同年11月,微软与欧盟举行了为期三天的听证会。听证会上,欧盟继续强力施压,而微软既表示将寻求“一切可能的办法来解决欧洲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与担心,又声称如果欧盟做出要微软修改操作系统的决定,微软将被迫向欧洲消费者提供非标准版的Windows”。 2004年3月15日,欧盟各成员国一致通过了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草案。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巴尔默16日与欧盟最高反垄断专员马里奥·蒙蒂举行紧急会谈,蒙蒂18日称,针对微软公司反垄断案件的和解谈判已经破裂,并于24日公布了最终决定。微软无奈之下,只得将希望寄托在欧洲法院身上。《通信信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