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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不足 存在三个主要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11:39 互联网周刊

  中国还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

  这是我读到3月12日《国内企业不堪巨额专利费已停止普通DVD出口》消息后的第一反应。我在去年5月12日,国际七大公司坐收我国DVD厂商30亿元专利费的时候,就曾撰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还不成熟”。标志就在于,“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一定是一种可以趋利避害的中性博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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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是,我国有望通过《外贸法》修订,立法“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这是向着建立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系统具有转折性的一步。所谓转折性,就是第一次向相反方向调整,从而从片面走向全面,从局部走向整体。

  当然,无论问题还是解决方案,都还只是开始。此时重要的是,认清和明确知识产权战略最终指向的目标模式。本文主要结合软件知识产权的情况谈些个人看法。

  知识产权政策调整要趋向国家整体战略,保护企业利益,符合信息强国取向

  我国知识产权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符合后发先至型大国崛起的历史规律。

  观察历史上大国崛起成功的经济路径,吸引、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一条主线。生产力的时代内容虽各有不同,但这条主线是不变的。按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归纳,后发先至的国家,对于所在时代先进生产力及其产品,往往在第一阶段从外吸纳;第二阶段,合理制订保护性规则,侧重形成自主先进生产力;第三阶段,待生产力领先后,再回到自由贸易,利用比较优势获利。

  知识,是信息时代生产力的内容。在知识的落后阶段、赶超阶段、领先阶段,战略性政策的重点肯定不同。因为重点是整体中的重点,没有重点,肯定就谈不上什么全面“整体”。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让处在第三阶段的国家(美国)笑哈哈的制度安排。但我国恰恰并不处在第三阶段。这就造成政策重点所在,不是让自己感觉舒服了,而是让别人舒服了,忙活了半天,还老让人家指责。其实,这种政策,等我国软件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阶段,再实行也不迟。美国在知识生产力兴起的第一阶段,政策倾向就比较现实合理,没有去追求理想化的东西。我认为,这不能简单用“美国是盗版国家的时候,人们还不明白……”来解释。穿透历史来看,各个年代都一样。拿利益的秤量一下,吃亏还是占便宜,心中总该有数。

  当前,我们处在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时期。标志就是我们在大国崛起的背景下,提出从信息大国向信息强国转变。此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需要从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不全面的方针,向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重的全面方针调整。否则,我们就会在关键生产力上,错失大国崛起的机遇。这样调整,已经处在第三阶段的国家肯定不会感到很舒服,最近美国一些政要在WAPI问题上已经流露出不满。但我们可以反向设问:如果大国真想崛起,你会预期人家笑迷迷地跟你说“欢迎超过我”吗?我们如果坚持政策不调整,就会产生国家战略上的较大错位。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能充分保护企业利益。

  这一点不用说了,早已有大量事实说明。今天停止普通DVD出口,只不过是今后无穷无尽苦果中的第一个。这才是刚开始。企业是国家竞争力的温度计,如果大的战略定位让落差不同的别国太舒服了,自己的企业肯定不是冷了就是热了,这是很正常的。我感到有点难过的是,一位在知识产权贸易之争中打了败仗的企业老总耿耿于怀地说:“我们一个企业跟国外一个政府怎么打?根本打不过。”我奇怪的是,当我国外贸部门“出于对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现实问题的考虑”,认为“以国内法律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而向保护企业利益的方向调整知识产权政策时,却遇到本位利益部门的“强烈反对”。这让我们前线奋战的企业将士怎么想:这些反对的部门,算哪门子“行业代表”呢?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符合信息强国取向。

  信息强国与信息大国定位上最大的不同,在于强调自主技术创新,强调产业结构高端利益。在复杂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双向贸易条件和制度条件,对竞争优势的发挥,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我国处在技术知识进口国向技术产品出口国转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非常重要,如果不全面,不“整体”,不注重保护自己,就会陷入(相对)不利的国际分工格局之中,并使之固化。软件知识产权战略,不光要考虑信息产业(如软件)发展,还要考虑信息化成本;不光要考虑研发技术的激励机制,还要考虑购买和应用技术的转化成本问题。我观察美国、英国、印度等国在这方面都是很精明成熟的,在什么位势,就根据地势采取什么政策。

  建立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系统,迫切需要部门制衡、立法制衡

  当一个方面不全面的时候,就要找另一个方面制衡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对于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来说,就是一个不全面的“方面”。现实的办法,就是站在国家利益高度上制衡,使“中和”后的全面系统,能起到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宏观调控知识这种战略资源的作用。

  首先,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外,建立起部门制衡力量。

  知识产权本来是一个涉及全局的事情。但在我国部门分割体制下,知识产权专业部门,从实际情况看,却形成了较强的本位利益。具体来说,我个人认为,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在现在情况下,难以承担起建立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系统的重任。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为例,一是上述部门能代表的利益整体性不强,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代表消费者一方的重要利益表达,不能顺利通过这个正常通道,而需要借道“两会”30多位代表(这本身说明了利益代表的广泛性)迂回表达,通过最高法院最后纠正。二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主管软件的产业部门不能有效介入,说明行业利益可能照顾不充分。三是对微软等国外大企业能否严守中立,舆论看法分歧。这些部门当然有它们不可缺少的功能和作用,但从全局和整体看,与其它部门的工作配合在一起,知识产权体系才能显示出更强的整体性。具体来说,相互制衡的部门应当包括:

  一是信息化领导部门,在国家“信息共享”方针指导下,通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形成互补;在信息技术应用特别是传统产业改造过程中,更好处理知识保护与技术扩散的关系。二是信息产业和外贸主管部门,在无线网络、家用电器等关键技术产品出口和关键国家技术标准上,坚持民族利益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三是法制部门,更好结合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实际,使知识产权系统有理有利有节地正常运转。

  其次,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外,建立制衡性法律。

  知识产权,按一些学者说法,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法。它需要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鼓励创新的政策等相配套。举例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妨碍创新,会出现怪现象:即,一方面这种现象有可能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却又没有反垄断法作为处罚依据;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战略系统的“整体”看,不符合鼓励创新的初衷。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以及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离开法律制衡,落实TRIPS这一条就是空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真能如愿在外贸法中加入一章“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所说,“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那将是向着正确方向迈出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步的意义在于,它是第一次向着我们多年来呼吁的方向转变的一步。

  出于新经济的立场,我个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表了许多矫枉过正的言论。当我看到别人终于也认识到,“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认识到“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的时候,我们这些人终于可以松一口气:可以不那么极端地表述知识产权问题了。因为“过正”毕竟不是目的,“矫枉”只是为了回到中正的立场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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