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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杨学明:18号文并没有违背WTO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 14:19 经济观察报

  ——专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

  本报记者 文钊 北京报道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组织和参与了18号文件的起草工作。2000年末,当他首次看到美国半导体工业协会就半导体增值税问题发给中国有关部委的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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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对此进行了长期的关注和研究,同时他也是六大部委组织的该问题研究课题组的参与者和课题组报告主要的起草者之一。面对记者,他坦率说:“我觉得我们是理直气壮”。我们的结论是:我国《鼓励政策》中的全部主要条款与WTO原则完全一致。杨学明说,一开始,他认为美国人误解了18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但是从事态发展的进程来看,面对美国所提的问题,他“百思而不得其解。”

  经济观察报:美国方面的指责发端于2000年6月出台的18号文。当时中国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政策?18号文出台的时候,中国还没有加入WTO,那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是否注意到了与WTO规则相衔接的问题?

  杨学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现行的鼓励政策是1998年底筹划的,1999年6月邀请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产业部门、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的领导与专家,组成了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专题组开始研究。其间,经过数次研讨、修改,并召开了企业领导座谈会和进行实地考察与抽样函调,于1999年底完成《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初稿,同时形成了十一个有相当分量的专题报告。

  之所以要立题研究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虽然起步不晚,几十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多种原因,其发展速度并不尽人意。当时,我国集成电路供给与需求之比不到1/10,而且绝大部分是中低档产品;我国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总额在世界市场中的比例占不到1%,而且技术档次落后了几代,开发与创新能力也相当弱。然而,集成电路产业是当代高新技术产业群的核心;是实现科技创新,加速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增强综合国力的基础产业;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要发展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必须为集成电路产业在中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奏效。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是遵循着这样一种思路制定出各自的非常优惠的集成电路产业政策。这就是我们研究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的初衷。

  可以这么说,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市场,是我们制定现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的重要背景;《鼓励政策》从起草到正式出台一直没有忽视对WTO原则的考虑。

  经济观察报:18号文出台之后,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具体有什么影响?

  杨学明:可以这么说,其影响力出乎了人们的预料。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到2000年的三十多年中,累计投资总额大约为人民币250亿元(合30亿美元左右),在18号文件颁布后的三年中,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总投资规模超过了60亿美元,是前30年总和的两倍多。而且,这三年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增长速度最快的三年。2001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下降了30%左右,而中国却仍然有所增加;2002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只回升1.7%,而中国集成电路产品销售额增加了40%以上。

  从技术角度看,在我国境内建成和在建的6英寸至8英寸生产线已有十多条,最高工艺水平达到0.18微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2000年的100多家发展到2002年的300余家。上海与北京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尤其迅速,开始形成各具特色的两大集成电路产业基地。这表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开始进入国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主航道。

  经济观察报:美国对我国集成电路《优惠政策》的所有责难,核心问题都集中到一点上:要中国把国内集成电路企业实际税负的控制比例(3%)作为税率来征收他们出口到中国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此您如何理解?

  杨学明:他们的错误就在于从曲解了的概念出发,导出了错误的逻辑关系,最后形成了十分荒谬的结果。

  增值税是一种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地说,商品在生产过程中都要消耗掉一部分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把原有的价值再现于新的产品之中,并不增加新的价值;同时,在这个生产过程中,由于劳动力加入等因素,会使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高于其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这一部分新增加的价值,在商品流通中往往表现为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高于其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购入价格。于是人们就把这种价格差作为计征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所以,增值税应缴税额的理论公式就是:应缴税额=法定增值额×适应税率(即适用于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便于计算,人们一般使用它的等效公式:应缴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产品货款总额×适应税率;进项税额=生产资料购入货款总额×适应税率,其进项税的具体数量是在购进生产资料时载明于购货发票之上的数额。

  各种产品增值税的适应税率是由各主权国家的税法所确定的,我国对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的适应税率规定为17%,《鼓励政策》中所说的“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就是这个意思。

  “实际税负”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一个时期内(例如一年),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所交纳的全部增值税额与这个时期该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直接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全部货款总额之比。它的表达式可以写为:实际税负=实缴增值税税额/企业产品销售货款总额

  显然,企业在按增值税适应税率交纳了增值税款之后,它的实际税负可以表示为:

  实际税负=(产品增值额×适应税率)÷企业产品销售货款总额

  =(产品增值额÷企业产品销售货款总额)×适应税率

  可见,增值税适应税率和实际税负之间有如下关系:

  实际税负:适应税率=产品增值额:企业产品销售货款总额

  据此不难看出:①实际税负≠且<适应税率。只有当产品增值额等于企业产品销售货款总额时,才会有实际税负等于适应税率的情况出现。这在集成电路企业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集成电路企业都不可能在生产产品时不购进任何生产资料。②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购入的生产资料价值比例越高,产品的增值额越小,则企业的实际税负越低。③在同等纳税总额的情况下,产品销售货款总额越大,企业的实际税负越低。④企业产品销售货款总额中包含的未税产品或减退税产品越多,它的实际税负也就越低。

  由此可见,增值税税率和实际税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概念就难以研究问题。如果无意混淆概念可以经过讨论加以澄清,如果有意混淆概念以达到某种目的,那就是无理取闹了。

  经济观察报:在政策操作过程中我们是怎么界定实际税负的?如果依此计算进口产品的税负,会得出什么结论?

  杨学明:我们考察设在中国大陆地区内并有出口产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时,它的“实际税负”就是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大陆地区销售时所交纳的增值税款减掉其出口退税额,再除以它在大陆地区的销售货款和出口产品销售货款之总和。按照同样的标准来计算进口集成电路产品的“实际税负”,那就应该根据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时,直接生产这个产品的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所交纳的增值税款与这个企业在全世界范围所销售的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货款之总额来核定它的“实际税负”。这样,设在国外的企业所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在海关缴纳了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只有当这个企业所生产的全部集成电路产品有18%以上的数额在所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出口到中国,它的“实际税负”才有可能超过3%(即18%×17%=3.06%)。据我们所知,此前在我国集成电路进口贸易中这种情况还没有出现过。

  不难想象,既使在中国的集成电路企业得到《鼓励政策》的补偿,它的实际税负仍然还会高于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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