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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诉长虹案判定长虹商标侵权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9:50 经济日报

  本报讯 近日,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就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作出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长虹数字高清电视使用的图案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长虹已于日前以“厦华公司对长虹公司名誉侵权”为由正式起诉厦华,索赔巨额赔偿,并要求厦华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长虹公开
道歉。

  长虹认为,“HDTV ready”作为数字高清电视机的通用名称,伴随着长虹高清彩电畅销已经深入消费者的心。自2002年长虹CHD系列高清电视上市以来,已累计销售500余万台,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份额已超过30%。同时,长虹数字高清彩电、数字高清背投、数字卫星接收机在海外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在数字高清CRT彩电、高清背投和数字平板显示等领域建立了完整的产业线和庞大规模。  (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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