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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与长虹案:长虹没有构成对厦华商标侵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 08:22 新闻晨报

  晨报讯 “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于昨日告一段落。经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

  2003年8月20日,厦华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使用的“H DTVready”侵权冒用了该公司合法拥有的“C 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今年2月3日,上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HDTV和CHDTV是行业内有关高清晰度电视的通用术语,在国内外普遍使用。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企业将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H DTV”或“CHDTV”注册为商标,则可能会排斥其它同类企业对“H DTV”“CHDTV”的使用,这将阻碍我国高清晰度电视以及整个电视的产业发展。

  据透露,日前,四川长虹集团已以“厦华公司对长虹公司名誉侵权”为由正式起诉厦华,索赔巨额赔偿,并要求厦华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长虹公开道歉。

  记者 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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