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浦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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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 11:19 新京报 | |
事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新款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菲利浦”作为剃须刀的一知名品牌,却因设计专利引发了一系列官司。昨日,北京市一中院连续审理了三个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纠纷。三起案件均未当庭做出判决。 第一起案件不但涉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且还涉及到三位第三人,即温州市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美锦实业公司、上海鼎铃电器有限公司。 据菲利浦公司代理人郁玉成介绍,此案源于1998年。当时菲利浦公司设计了一款新产品,并于同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刉须刀”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98327289.1,该申请于1999年6月颁证。 郁玉成说,随后,菲利浦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几种与该设计相似的剃须刀,生产厂商为上诉三位第三人,于是公司在2002年将三家诉至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请求查处。但去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一纸“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菲利浦的“刉须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昨日庭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了宣告无效的依据,即第三人提交的菲利浦公司1996年获专利的“干式剃须刀”与1998年获专利的“刉须刀”外观设计类别相同具有可比性。据《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人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两专利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尚不足以构成两产品形状的明显改变。但菲利浦认为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完全可以区分。并且该专利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通过批准,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宣告无效。 据悉,另两件有关菲利浦专利权的行政纠纷也于昨日在一中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