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软件生产者应该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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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 19:22 新浪科技 | |
微软是否该为其软件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这个问题的确实非常引人注目。如果要求微软为所有的病毒攻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倾微软之全力也赔不起;但是如果对于微软系统漏洞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势必会造成微软对自己产品质量的满不在乎,从而引发更多的质量问题。 笔者个人认为,对于软件产业,特别是具有高度复杂性的操作系统产业,刻意要求 以上述“谨慎义务”原则为出发点,对于微软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完全可以这样分析: 如果软件产品出现的漏洞是软件生产者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后仍然存在的(或者软件生产当时所无法预料到的),则软件生产者不应当为这个漏洞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但它应当有义务为客户提供有关上述漏洞的技术资料和补救措施。 如果软件产品的漏洞是由于软件生产者的故意或者疏忽造成的,则软件生产者不仅应当对客户承担修补责任,而且要赔偿客户所遭受的损失。 我想,这一原则不仅应当适用于微软生产的Windows操作系统,而且可以推广到所有软件厂商生产的所有软件产品。 具体到此次“冲击波”病毒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首先要有技术专家对其错误根源给予明确定性,即确定微软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疏忽,然后才能确定是否要求微软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但此类法规均没有具体规定软件产品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因此导致软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无所适从。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适时制定一部关于软件质量的专门法规或者条例,以便使此类纠纷有章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