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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P/ICP政策法律环境(摘要版)

http://www.sina.com.cn 2000/08/07 15:03 新浪科技

  2000年4月

  报告介绍

  经过四五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国内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已初具规模,中国政府相关企业的管理也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发挥国家力量来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产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但由于互联网产业十分年轻,中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空白与不足。

  本报告介绍的是中国政府对ISP和ICP的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该领域制度环境的参考。整部报告共22页,17000字。

  报告结构

  一.相关政策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概述

  1.1 相关政策法规

  1.2 相关部门

  二.重点管理领域

  2.1 市场准入

  2.1.1 基础设备制造与建设

  2.1.2 ISP(接入服务提供商)

  2.1.3 ICP(内容服务提供商)

  2.2 上市与融资

  2.3 部分特殊行业的管理

  2.3.1 网络新闻

  2.3.2 网络广告

  2.3.3 医药交易

  2.3.4 广电

  2.3.5 证券交易

  报告摘要

  本报告所指的ISP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为用户定制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平台、以及提供物理层面上技术支持的厂商,即一般意义所说的网络接入服务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和网络平台服务商(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等;ICP是指仅依靠站点本身向用户发布信息以及进行其它信息增值服务的厂商。

  一.相关政策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概述

  1.1 相关政策法规

  已有的法律法规,按立法精神和规定内容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

  1).对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延伸部分进行管理的法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此外,还有《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

  2).对互联网提供内容和相关延伸部分进行管理的法规条例和相关行业的规定,包括:《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关于非处方药和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

  3).其它部门法中对信息应用等做出直接规定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的规定。  

  4).其它部门法中对于信息应用等未做出直接规定但在互联网发展和电子商务实践中将要涉及到的,这部分种类数目最多。

  1.2 相关部门

  具体到ISP和ICP企业的管理,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包括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国家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它众多的在行业领域和国家职能范围中某一方面执行具体管理职能的部门。下面介绍主要职能部门(本摘要只列框架)。

  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的设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简介。管理范围和职能。信息产业部是对国内互联网企业实施具体管理的最主要的部门。由于互联网接入服务要更多的涉及到通讯信道等基础设施,信息产业部对ISP的管理职能更强一些。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简介。性质、职能。主要任务。

  4).国家工商局:与ISP、ICP相关的管理范围。相关例证。

  5).其他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知识产区局。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重点管理领域

  本部分就ISP和ICP企业建立、发展和经营中所涉及的一些重点和敏感问题加以讨论。

  2.1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问题很大程度是关于境外资金和国内私人投资进入中国信息产业和互联网的种种规定和限制的问题,而外资进入问题更为引人关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2.1.1 基础设备制造与建设

  对信息产业和互联网发展所需的基础设备的生产制造,中国在大力扶植民族产业的同时,基本已全面向外资开放。这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明确规定。2.1.2 ISP(接入服务提供商)

  目前中国国内的几大主要的互联网骨干网中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金桥网(ChinaGBN)、科学技术网(CSTNet)、教育科研网(CERNet),其中只有邮电部的ChinaNet和电子部的ChinaGBN这两家可在全国范围进行商业经营;而CSTNet和CERNet是非商业性的,不能向下发展ISP代理。

  国内对于ISP企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订)。

  按照目前的规定,即原邮电部1993年颁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和前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中国的公用通信网、专业通信网、有线以及无线通信网一律不允许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兴办的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和参与经营,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即使按1999年11月中国和美国双边世贸协议规定的电信增值业务外资持股比率的限制的协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在ISP企业中所占比例最多也不能超过50%。

  2.1.3 ICP(内容服务提供商)

  与ISP企业相比,ICP企业的准入相对容易一些。虽然从理论上讲,ICP企业也属于信息增值服务领域,但从中国政府目前政策来看管理相对较宽松。

  2.2 上市与融资

  在中国有关法律中,股票上市的条件很严格。目前几乎所有国内网络企业都还不是法律意义上有境内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ISP、ICP企业中很少能满足公司法中对上市条件的规定。

  作为典型的风险投资型的互联网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只有靠境外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从立法和实践上看,要取得境外上市资格,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查和批准。

  信息产业部的政策允许商业网站海外上市,但都需要经过批准,包括主管业务部门的批准。严格地说,信息产业部至今没有批准过一家ICP执照,目前ICP领取的都是ISP执照。

  2.3 部分特殊行业的管理

  2.3.1 网络新闻

  国务院正研究要求网络内容供应商与转载来源签订协议后,方可将有关内容登载于网上发布。主要是针对目前国内网站发布的部分信息有悖事实,政府难以进行监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已成立网络宣传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络新闻宣传工作。

  2.3.2 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基本特征:一、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二、可链接性。三、强制性。

  互联网广告的优点可以归结为传播快速、广泛;目标准确,可以分析网站访问者的喜好,精确定位投放广告;易于统计和节省费用等。

  网络广告经营中的问题:在互联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使得对广告三方分别进行管理的行政体制和相关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不能适应。对网络信息的性质判断也失去标准。

  2.3.3 医药交易

  医药和保健品是互联网上的一大重要经营领域。由于中国国内的主客观条件还不成熟,政府的态度是禁止药品网上交易。

  中国负责医药流通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明确规定,暂时不允许任何生产或经营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

  2.3.4 广电

  对ICP企业在站点上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类信息服务内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依照《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进行管理。

  2.3.5 证券交易

  目前中国国内对于证券相关内容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要管理机构是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对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的发展加强了管理。在《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只有获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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