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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t消息)5月19日上午,河南省科技界和法律界的20多名代表在河南省科协进行座谈。议题就是这一段时间沸沸洋洋的“吕科事件”。传说要作为特别嘉宾参加座谈的吕科父子并没有到场。到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三名代表不期而至。由于他们的出现,公安部门在此次事件中的作为,也成了讨论的主要议题。 会议刚开始时,大家主要是讨论吕科与北方公司的合同纠纷。一种意见认为,吕科与北方公司所定的合同是上当受骗。公司方面在合同中用语含糊,容易产生歧义。这对涉世不深的吕科来说带有很大的欺骗性。故北方公司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不管合同条款对谁有利,都应予以尊重。仅就合同条款而言,似乎难以证明北方公司欠吕科的奖金。吕科值得同情,但不应该采取这种非常手段解决问题。 郑州工业大学的王宗敏博士说,他认为吕科在程序中加时间锁很正常,尤其是测试版。AWE系统在测试期间不可能破坏信息系统。他说在试装阶段加时间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一位律师说关键得看程序的产权属于谁和谁有权力加这种时间锁。 王博士又提出,有人才离开河南,也有人才来到河南,这是正常的人才流动。不能简单地把此事扯到河南的人才环境不好上面去。有人接着说:“有来有走是正常的,光走不来就不正常。”又有人说:“如果跟北京上海比,河南的吸引力就是不如人家。这是经济水平的问题,和河南留不留人没关系。” 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网络安全处和法制处的三位处长便服来到会场。在他们没有表露身份之前,与会代表谈到了公安部门在这次事件中的作用。郑州大学法律教授鲁嵩岳说,从立案上看,这案件立的时候不够慎重。吕科的罪名是新罪名,尤其应该慎重。此案是按经济纠纷还是按刑事犯罪,在事实不很清楚的时候应该就低不就高。从后果上看,在试装机阶段后果根本就不存在,把一个虚拟的后果加在吕科身上不合适。此外,目前以拘代审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拘留吕科不合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对流窜作案、身份不明者(拘留)可延长至一个月。吕科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对吕科的拘留超期。 郑州市公安局三位处长终于亮明身份,向与会代表做解释。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张处长说:媒体对拘留吕科的罪名报道有误,至今只有一个罪名,就是“破坏信息系统罪”。现在很多人认为这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实际上,公安部门受理此案是按照“破坏信息系统罪”。因为AWE系统是配合“政府上网工程”和“企业上网工程”的普及性工具。是让人很快能学会的制做主页的程序。1999年12月以后,平顶山是4县有203个企事业单位都在使用这个系统做主页。所以这个案件跟经济合同没有关系。根据《软件法》:开发软件明确规定版权人的,软件归版权人所有,没有明确规定的归开发人所有。AWE系统版权属于北方公司。所以北方公司报案是正确的。公安部门立案也是正确的。鉴于平顶山AWE用户未遭受严重损失,加上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损失多少算严重没有明确规定,不象盗窃800元就可以认定。关于吕科的案件法律上缺少明确的解释,所以才撤案。撤案也是正确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是一个新处,只能在办案中摸索。公安部门始终认为此案不是合同纠纷,比如打工者因老板拖欠工资便偷走老板的摩托车,很明显不能只按合同纠纷处理。现在虽然放了吕科,不能认定他犯罪,但吕科的确违法了。 截止目前,吕科父子和河南北方群网有限公司都没有进一步的行动。伏波 相关报道: 请您点击此处就本文发表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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