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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在漫长隧道中隐隐约约看见隧道出口的微弱光线”--这可以用来形容有关因特网上音乐版税规定的现状。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于2000年8月4日,向主管的日本政府机关文化厅提交了通过因特网发行音乐时的版税标准申请。 到目前为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因特网上使用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均采用JASRAC和网络音乐版权权连络协议会(NMRC)协商决定的暂定方案。关于JASRAC的申请,JASRAC也与NMRC正式达成了协议,以营利为目的的音乐版税,大体上沿袭了暂定方案的内容。如果此次申请获得批准,将会成为因特网上的音乐版税的标准。 例如,当在服务器上保存MP3音乐文件,供用户下载时的版税,将征收每个曲目所收费用的7.7%或7日元7角两者之中金额更多的一方做为版税。也就是说,如果以每个曲目100日元的价格发行的话,就将收取7日元7角的版税,如果以每个曲目200日元的价格发行的话则将收取15日元4角的版税。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此次申请获得批准的话,用户在因特网上下载并购买音乐时,将付出上述金额的费用作为版税。 另外此次申请还规定了当个人以非营利目的公布乐曲时须缴纳的费用标准。也就是说当个人在Web网页上公开还存在版权的音乐时,必须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版税。 该版税为以每10个曲目为单位每年支付1万日元。不过,只要在服务器上同时公开的曲目总数不超过10个曲目就可以。即每天可以更换曲目,只要不超过10个就可以。 不过,这里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并非“只要支付版税就可以将现有的CD唱片制作成MP3文件后放到服务器上”。 在以CD等形式销售的音乐中,除了版权以外还有多种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母盘权”就是其中一例。在制作CD时,需要录音棚费、音乐家的演出费等各种经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支付这些经费的人(艺术家本人,唱片公司或者音乐出版社等)拥有母盘权。例如,即使支付了版税以后,用市售的CD制作成MP3文件并擅自将其在Web网页公开的话,将会触犯母盘权,因此这种行为仍然是非法的。 此次的申请方案,只限于乐曲及歌词等相关版权方面的规定。因此即使支付了版税以后,如果未能全面解决诸如演奏人员及母盘制作人员的著作相邻权,仍然不能合法地从市售CD制作及发行MP3文件。 只要支付版税就可以公开的内容,限于那些在具有版权的乐曲上,自己制作的MIDI数据、电话来电乐曲数据以及由自己演奏的该乐曲的文件等。但是可以将歌词公布到Web网页上。 前进了一步,不过还有些朴素的疑问… 此次的许可申请,对于那些个人用户以及想利用音乐发行做生意的拥有母盘权的唱片公司等来说,应该承认是前进了一步。 不过,从乐曲作者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对JASRAC的管理方法存在的疑问并没有得到任何解决。例如,笔者就产生了这样一个朴素的疑问。 当个人以非营利目的利用时以每年1万日元收取得来的费用,将以什么标准在办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呢?据说“目前正在审议中尚未确定”(JASRAC网络课)。另外以“只要同时公布10个曲目以下即可”这样笼统的规定,是不可能确定所使用的乐曲的。那么,是否会在所有与JASRAC签订委托合同的作家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呢?如果是那样,则与实际下载的曲目数无关,也就是说让“畅销的”和“滞销的”作家一起吃大锅饭。那么,这对于畅销曲目的版权人来说就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不知道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分配方法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除非JASRAC方面能建立可以确定乐曲曲目的机制,否则就无法实现公平的分配。(PC-G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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