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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币经济退化到原始的物物交换经济。因特网上开始出现这种趋势。众所周知,网上流通音乐软件及影视节目为中心的盗版娱乐商品(非法复制品)由来已久,而文件交换软件的开始普及,更如同给这一非法行为填加了一把干柴,从而引起了好莱坞及音乐界人士的惊慌。 事情的起因是硅谷一家新兴企业Naster公司在1999年开始提供的音乐文件交换业务。用户使用该公司免费提供的软件,可以在网上搜寻到拥有自己所喜欢乐曲的人,并可以从对方处免费得到它。而作为其代价,他本身也要向某个人提供那个人所喜欢的曲目。这标志着网上诞生了一个物物交换的社区。这些音乐文件绝大多数是从著名艺术家的音乐CD上非法复制下来的。毋庸赘言,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的版权法。 不过问题却在于,“究竟是谁触犯了法律?”。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美国唱片产业协会(RIAA)于99年12月,以违反著作权法嫌疑起诉了Naster公司,并要求巨额赔偿。随后HardRock的巨子Metallica公司也起诉了该公司,这一事件刹那间引起了外界广泛的关注。为了理解事态的进展,有必要先对96年修订的美国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做一下说明。 在DMCA中,明文表示在版权问题中保护ISP的“保护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在因特网上流通盗版时,制作盗版的当事人负有责任。而事实上导致该盗版在网上流通的ISP则无罪”,这正是受到音乐界起诉的Naster公司有侍无恐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Naster认为“自己只不过是提供了文件交换服务的ISP。触犯著作权法的是那些实际上制作盗版的用户,而与本公司无关”。 但是服务商(在本事件中Naster公司)能够适用该保护规定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当受到盗版侵害的团体或个人要求清除盗版时,服务商必须迅速响应这一要求。于是Metallica公司在4月份起诉Naster公司后,作为判决之前的应急措施,要求Naster从该公司的用户清单中删除那些进行了非法物物交换的3万个“表现恶劣的用户”。 Naster公司满足了Metallica的要求,于5月上旬将这些所谓表现恶劣的用户从用户清单中删除出去。这样这些用户暂时被拒之于物物交换社区的大门之外。不过事件从此也就转入超现实性的戏剧性情节之中。 按照DMCA的规定,那些暂时被服务商驱逐的用户“被告方”有权向原告方(在本事件中是Metallica公司)提出抗议书(Appeal)。Metallica公司在接到该抗议书后,如果希望杜绝盗版,就需要起诉这些制作盗版的个人用户而不是Naster公司。否则,按照法律规定,Naster公司在提出抗议书的10天以内必须将这些“表现恶劣的用户”重新加入到用户清单之中。 令人吃惊的是(或者说令人目瞪口呆的是)所有那些从清单中被删除的3万个都用户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抗议书,他们异口同声地主张“我们没有制作盗版。Metallica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至此,Metallica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行动呢。事实上他们什么也做不到。虽然它是著名的摇滚乐队,但它无论如何也不能分别针对这3万个用户提起3万起诉讼。正是因为那些用户看准了这一点,因此所有这3万个用户才都一致提出了抗议书(很可能在背后有一只黑手在操纵……)。其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到了5月中旬,所有那些从清单中被删除的用户将会重新返回。于是一直到法庭作出判决为止,音乐物物交换依然故我。 至于判决的结果,很可能是Naster败诉。一般认为,适用DMCA的保护规定局限于类似美国的AmericanOnline(AOL)那样的从事正当业务的ISP,而象Naster公司以非法复制品交换为前提的服务商将会被排除在适用该保护规定的对象之外。然而,这并不等于说音乐界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了,事情远非那么简单。这是因为比Naster公司更强有力地文件交换软件正在开始普及。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就职于AOL公司下属企业的程序员出于个人兴趣制作的名为“Gnutella”的工具软件。Naster公司和Gnutella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型服务,而后者则完全采取了分散型方式。换句话说,当用户寻找音乐文件“住所”时,如果利用Naster公司服务就需要参照该公司服务器上的数据库记录,而当使用Gnutella工具软件时则完全没有这个必要,这是因为它完全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文件物物交易。 其结果,著作权人根本无法确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企业。于是,类似Metallica的乐队如果确实想要杜绝非法复制品,这回可要真的不折不扣地需要分别起诉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的个人用户了。 Gnutella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可以用来交换音乐文件(MP3),还可以交换诸如照片、影视节目、文章等所有格式的文件。对此以好莱坞为中心的电影业惊恐万状。实际上,好莱坞以前就已经意识到其既得权益有可能受到来自因特网的侵害。但是当时他们认为发生这种事情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有足够时间应付,因为他们认为以目前的通信速度,传输影视节目这样的大容量数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但是,技术的进步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比如,如果结合美国Microsoft公司于99年发表的MPEG-4数据压缩技术和T1线路的话,就可以在短短1分钟之内下载长达90分钟的电影。这种通讯基础设施戏剧性的进步和类似Gnutella可以轻易地进行文件交换的工具的出现相辅相成,影视节目的物物交换一下子呼之欲出了。 无论音乐界以及电影业界如何设法通过法庭抗争试图阻止这一趋势,可是一经启动的物物交换潮流将势不可挡。那么娱乐界应该如何适应这一严峻的形势呢。解决对策只有一个,那就是将娱乐商品的价格大幅度地降低。因为如果那样,就不会有人费时耗力四处搜寻盗版了。但是,要把价格降低到这一程度,娱乐界恐怕免不了一场大规模的裁员风潮。 相信读者已经可以理解有关人士惶惶不可终日的原因了吧。(BizIT) 相关报道: 请您点击此处就本文发表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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