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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强\海峡都市报记者卓传伟) 本报10月12日以《合作不顺上网骂人对手不服告上法庭》为题,报道了福建泉州两家企业因合作不愉快,其中一家企业老板上网发布文章贬损另一家企业及其老板,为此挨骂的企业及老板愤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10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上网骂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在网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泉州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及其老板郑明辉对原告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加工水洗的休闲裤质量持有异议,但未采取合法途径,正当善意地行使投诉权利,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12篇文章,使用了大量的侮辱性言辞,将矛头指向原告,使这些公布在网上的信息得以传播,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原告名誉的意思,在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立即停止在网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网上相应的文章,在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被告应赔偿原告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另一原告、联盛公司总经理施清体精神损害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据悉,被告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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