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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消费者:当心上网费“优惠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 09:40 北京青年报

  文/刘浦泉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来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一些网络公司利用模糊的收费说明、使用标准等“文字陷阱”迷惑欺骗消费者。为此,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当心网费“优惠陷阱”。

  据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网络公司发放的“免费体验上网”卡上注明:新用户当月可享受5小时免费试用,继续使用即可享受180元包年的优惠上网服务。但是,消费者在未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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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时的情况下,就被收取了180元的包年费,而网络公司却解释为:此5小时只限第一次登录使用,免费上网时间不累计。

  消费者还反映,有的网络优惠卡上标注为持卡免费上网三个月,180元包年。对消费者来说,应该先享受三个月免费上网,然后考虑是否接受网络公司提供的包年服务,若接受再按每年180元交纳包年费。实际上,网络公司先向消费者收取180元的包年费,一年后消费者才能享受三个月的免费上网服务。另有消费者反映,使用某网络公司的计时收费上网卡,当卡面金额用完后,则被自动转为包月用户,而此类问题事先没有具体明示。

  随着电脑在家庭中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用电脑上网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于宽带网络在我国还未完全普及,仍有大部分消费者选择拨号上网方式。选择拨号上网方式时,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是收费标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网络公司纷纷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其中以“赠送上网时间”的形式较为普遍。此种优惠方式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上网费用,但由于活动规则表述不清或网络公司有意玩文字游戏,导致消费者落入商家设计的“陷阱”。

  针对此类问题,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醒,经营者在发行拨号上网卡时,应明示清楚具体的使用方式及收费标准,坚持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使用上网卡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通过向网络公司客服热线咨询等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则,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留,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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