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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电子商务8848的“近忧远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1:26 ChinaByte

  文/李俊慧

  近日,电子商务8848将电子购物8848送上了法庭,诉称电子购物8848对电子商务8848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处电子购物8848停止侵权。

  电子商务8848就是我们所熟知的8848,我们暂且称之为"原8848",由于电子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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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8的注册时间晚于电子商务8848,我们暂且称之为"仿8848",这样做只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思。

  不过,在我们做这样处理的同时,大家也感到了两家名称上的相似已经为我们对此进行分析造成了不便,也就是说,两者共存确实容易造成用户的混淆。

  "原8848"的域名之忧

  我们知道"原8848"的域名www.8848.net/于1999年2月12日注册。1999年5月18日,8848网站经过试运行后正式开通,是中国大陆第一家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拥有对www.8848.net/、http://www.8848.com/域名、系列商标、企业标识(Logo)以及版权使用的许可。

  也就是说,"原8848"拥有8848.com和8848.net两个域名的所有权,显然,当初"原8848"在成立时,就已经想到可能会发生"域名抢注"的危险。于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双保险"的手段,把.com和.net的国际顶级域名都收为己有。

  但是,正所谓"道高一迟,魔高一丈","防不胜防"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尽管"原8848"拿下了国际顶级域名,可是,别人还是把"多余"的手伸向了国家顶级域名中。"仿8848"就是抓住"原8848"的漏洞,在国际域名抢注无望的情况下,把抢注的"种子"撒在了国家顶级域名下,顺利在我国取得了8848.net.cn的域名。

  由于域名制度采取的是在先申请不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域名的取得唯一重要的要件就是你要在第一时间最早提出申请。尽管"原8848"很早就取得了相关的国际顶级域名,但是,或许是"麻痹大意"的影响,又或许有其他因素的制约,其未能及时对相关的国家顶级域名进行及时申请。这样在域名先申请不审查的原则的情况下,国家顶级域名在"仿8848"的在先申请下,就拿到了该域名。

  根据当时的《域名管理办法》(97年的相关规定),域名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就可以利用先申请先取得,在1999年6月,当"仿8848"就国家顶级域名进行申请后,"原8848"基本上是"无能为力",因为根据当时的《域名管理办法》,二级域名或三级域名之间相同或类似并不成为一种在先权利,因而不能凭此成为阻却他人域名申请的理由。也就是说,"原8848"对于"仿8848"的域名抢注行为只能是"望'名'兴叹",再者就是对于自己的失误,进行自我"谴责"。

  "仿8848"的不正当竞争之忧

  如果说当初"仿8848"的域名抢注行为已经让"原8848"伤透了心,那么,随后"仿8848"在经营模式以及网页内容上"相仿、相仿、再相仿"的行为更加让"原8848"觉得"怒不可赦"。

  由于域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域名痛失已经让"原8848"忍气吞声了很多年,如今,"仿8848"不仅域名相似的惊人,连网页内容等也惊人的相似,"原8848"也许暂时找不到保护自己域名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仿8848"经营模式以及网页内容的再次相似,"原8848"终于可以找到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那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实,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就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典型的如仿冒商标等。关键是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认,把"彼"当作"此",甚至无法进行区分。

  如今的"仿8848"已经完全具备该项特征,首先,在域名上8848.net.cn会让人误以为是8848.net的中国域名,其次,在标志和页面内容上已经也造成普通用户的不易辨认甚至说是混淆。而且在业务模式上也跟"原8848"公司以前的业务有重合的地方,以至于很多客户都分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差别而盲目交易。

  正如"原8848"公司表示的,"大量的投诉和咨询不但加重了我们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对我们辛辛苦苦建立和维护的品牌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只能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误认"和"混淆"带来的必然结果。

  另外,"原8848" 拥有对www.8848.net/www.8848.com/域名、系列商标、企业标识(Logo) 等权利,也就是说,"原8848"基于商标权以及企业标识权可以很轻松的寻求法律的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因为"仿8848"使用"8848"作为其企业名称,已经对"原8848"使用其"8848"带来了不方便。

  其实,"仿8848"公司工作人员也承认在标志设计上跟8848相似,但她又表示,"自己的公司已经建立了5年,并不存在对8848公司的侵权。".

  显然,"仿8848"公司犯了一个法律常识错误,其公司成立5年,并不代表其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说,由于时间的经过其侵权行为已经合法化了,恰恰相反,其建立至今的5年时间,其一直在对"原8848"进行着持续的侵权行为,这种连续不间断的侵权行为,并不受民事法律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8848"起诉的"被迫"

  如果"原8848"再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的话,其所遭受的损失将进一步的扩大,本来,域名的近似是很难避免的,并且,在国内对于域名近似尚无法律进行规制,"仿8848"在域名上并不占下风。其实,既然已经搭了相近域名的"便车",如果见好就收的话,其可以避免法律上的风险,但是,"仿8848"似乎是要就"原8848"的便车"一搭到底",搭完域名,搭网页内容,接着连业务模式也要搭上一搭,这种不正当竞争性质已经很是明显,即使"原8848"更早点提起诉讼,"仿8848"的不正当行为照样还是成立的。

  如果说"仿8848"在域名申请上的不诚信行为,由于受法律滞后性的影响,目前尚不能在法律上找到惩罚依据的话,那么,对于"仿8848"在商业行为上的不诚信行为则可能会迫使它付出"不菲"的代价。

  "原8848"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即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停止使用www.8848.net.cn/域名;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停止混淆与原告之间区别的虚假宣传等。

  由于"原8848"子域名"8848"取得在先,商标使用在先,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原8848"的诉讼请求基本上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其结果是,"仿8848"的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也许,曾经"仿8848"试图转卖其所拥有的域名,可惜未果,后来干脆用雷同的内容和业务对"原8848"作出进一步"威胁",但是,没有因此换来卖出域名的可能,反而招致法律赔偿的危险。

  "原8848"公司表示,"该起诉行为并非是炒作,实在是有苦难言,苦不堪言。"我们相信,任何被雷同的商标主都是"苦不堪言","原8848"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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