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立法:扯起风帆过大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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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5:26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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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呼唤网络法 把3000多年浩如烟海的人类法律文件加起来,不知该有多厚,但3000多年来人类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从未消失过,可见法律与犯罪的对决是多么之难。人类要创造互联网文明,离不开完备的网络立法。任何虚拟的世界,都是建立在现实的世界之中的。虚拟世界是有虚拟世界的特点,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
虚拟空间呼唤网络法,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法。互联网产生于1969年初,瑞典1973年颁布《数据法》,美国1987年通过了《计算机安全法》,随后,德国制订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英国制订了《监控电子邮件和移动电话法案》、日本颁布了《反黑客法》……针对信息网络的国际立法活动,最早最典型的莫过于1985年经合组织(OECD)通过的《过境数据流宣言》,它是以法规性宣言形式提出对国际性计算机数据传输问题进行处理的第一次国际性努力。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著名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关于网络域名程序的最终报告》,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近日,业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通过,这标志着我国的网络立法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趟出“过河”第一步 我国对网络立法也高度重视,江泽民同志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方针,为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自1996年以来,我国就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电信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它标志着规范互联网的全国性法律初露端倪,是我国在网络法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我国又通过《刑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域名纠纷审理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如今,我国网络立法经过近10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约有50件,基本上“摸着石头,趟出了过河的第一步”。 然而,如同法律专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缺少必要的基本法,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已有的立法中有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规范网络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三是缺少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已列世界第二,但网上经营的数额在世界上还排不上名次,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缺乏法律规范,阻碍了网络市场的发展。 三个悖论困扰网络立法 当前,在网络立法中面临三个悖论: 悖论一:虚拟的世界,现实的法。与“责”、“权”分家的网络世界相比,现实中的法律一般来说要求某人享受何种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网络中“责任”概念的淡化,甚至某些领域“无责任空洞”现象的出现,使得权利的滥用上升至极限。 悖论二:无国界的世界,有国界的法。互联网打破了国家疆域的限制,对于网络违法犯罪,往往具有无国界的特点,那么,该由哪个国家来管辖?又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呢? 悖论三:青少年的世界,成年人的法。面对网民低龄化趋势,若仍沿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管理显然是不恰当的。如何打破因年幼而引发的法律管辖的“真空”,对这一部分网络用户进行有效的管理,正确引导、惩罚违规,成为网络立法中的又一难题。 专家认为,在网络立法中所遇到的难题还远不止以上三点,在任何一个新兴的领域,按部就班地引入传统的模式来运作常常都是不可行的。 网络立法应推陈出新 对于我国下一步的网络立法工作,专家指出,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特别要强调“慎重”二字。这是因为,任何事物在成长初期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乱到治的过程,网络也不例外。由于网络正处于发展时期,网络技术的哪怕是一次小小的创新或进步,都有可能对网络交易的模式、流程,进而对网络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重大的影响。在互联网发育初步成型之前,在还未搞清其发展规律和把握其发展方向的时候,盲目进行网络立法有可能打乱现行法律体系,也有可能将一个原本开放的网络封锁起来。 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并不应该是大规模地创制新法,而是应尽可能扩大现有法规的使用范围,用足现有的法规依据;对于网络空间的特殊问题,可以进行特别的补充与修改,力争小修小改,以保证现有法律秩序的稳定。在正起草的有关法律中,应注意研究与增加涉及信息网络方面的内容,如正在起草的证据法,应重视“电子证据”的有关内容。在修订现有的法律时,也应注意增加涉及信息网络的内容,如在修订刑法时应考虑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增加法人(单位)犯罪、罚金刑、资格刑等内容。 从长远来看,制订一部专门的网络基本法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我们将网络立法问题作通盘研究,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立法重点要逐步向无形财产及信息网络转移。 人类历史长河依然奔腾不息,年轻的网络法,只能鼓起风帆,去穿越信息时代新的长河。 (人民邮电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