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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法庭上作证据 软件工程师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0:41 北京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冯松) 电子邮件能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呢?昨天,市一中院对一起围绕电子邮件确定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劳动争议案公开宣判,确定从软件工程师陈某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离职申请系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庭审中,当瀚华凯捷公司拿出陈某提出辞职的那封电子邮件的证据时,陈某承认曾向公司发过电子邮件,但不是这一封,否认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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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看,只有电子邮件持有者本人才能使用其邮箱地址,尽管在技术上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陈某本身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必然会采取较之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其电子邮箱的安全性。

  法院确定从陈某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离职申请系真实的,终审判令陈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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