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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传播垃圾邮件该负啥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14:10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正如每一枚硬币都有正反两面一样,电子邮件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为遏制垃圾邮件的泛滥,各国在电子邮件立法中,在对电子邮件服务的提供和使用行为予以规范的同时,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令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不同法律传统、立法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传播垃圾邮件等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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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各国在对传播垃圾邮件等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刑事责任往往是对某一行为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随着垃圾邮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许多国家将传播垃圾邮件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并在立法中设置以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警戒。

  从世界各国对传播垃圾邮件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看,主要有如下几种:(1)对于违法的自然人,处以一定期限的监禁;(2)对于违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3)对于违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财物等处罚。

  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规定,对于某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传播电子邮件的行为,法院可以判高达5年的监禁。意大利2003年9月制订的《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传播垃圾邮件的人,法院可对其施以3年以下的监禁。日本《特定电子邮件法》则规定,对于蓄意传播垃圾邮件的法人,法院可以判处其256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于蓄意传播垃圾邮件的自然人,则可判处2年以下的监禁。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则规定,以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未成年人发送成人广告的,法院可以处以2年以下监禁。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各国追究违法传播垃圾邮件行为的“常规性”责任追究形式。由于垃圾邮件的传播者往往是一些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各国立法往往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传播垃圾邮件的组织或个人,须以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的方式承担违法责任。此外,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吊销经营资格等方式,也是一些国家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规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法律授权的机构为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等管理事务的执法主体。上述执法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传播垃圾邮件的行为据其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澳大利亚《反垃圾信息法》规定,澳大利亚通信管制局(ACA)为管理电子邮件服务与使用行为的机构。对于滥发垃圾邮件的企业,通信管制局每天最多可处以110万澳元的罚款。韩国通信信息部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发送垃圾邮件的,可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勒令停业。

  民事责任。根据公平的原则,要求违法者对垃圾邮件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某些国家的电子邮件立法中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之一。从电子邮件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反垃圾邮件法中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规定,受垃圾邮件侵扰之苦的居民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之诉。法院可依违法者的情节轻重判决其向受害居民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该法第7条第(f)(3)项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通过违法行为的乘积计算;对于恶意违法行为,法院可要求违法者“加重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最高赔偿额的3倍,即600万美元。

  考虑到垃圾邮件所造成的民事侵害和民事赔偿问题往往在一般的民事法律中作了规定,垃圾邮件侵权所引致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并不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可以依据一般的民事法律得到解决,因此,尽管美国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中对传播垃圾邮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多数国家没有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中对垃圾邮件侵权引致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电信监管实践,我国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中应就行为人应予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我国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将刑事责任认定和追究集中于《刑法》等刑事立法中,我国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中不可能像美国的《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中那样,直接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中作出具体的设定。同时,从垃圾邮件对收件人造成的侵害的特点看,其侵权行为并不具有特殊性。侵权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可以依据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解决,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中不需以此作为规范的重点。在责任的具体设定方面,从反垃圾邮件工作的需要出发,立法可以根据违法者设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项行政处罚措施。

  (李长喜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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