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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性爱录像要挟网恋女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16: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志龙 记者袁晓岚) 将自己与女网友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偷拍下来后以此敲诈钱财。4月1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揭露隐私要挟“网恋情人”,诈其钱财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某被以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28岁的男子刘某系外地来锡打工人员。平时喜欢上网聊天,QQ号网名叫“浪漫人生”。去年下半年,刘某在QQ聊天过程中搭识网名叫“蓝梦”的35岁已婚女性周某某并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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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机号,同年10月初双方多次见面并发生一次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告人刘某因缺钱用,就想设计敲诈周某某,为此,他向朋友借了一只可以摄像的“网易拍”数码相机。10月中旬的一天,刘某再次约周某到其租住处,将事先伪装好放在租住处床头柜上的“网易拍”打开,在周某某不知情下,摄录了二人性爱过程,长达20分钟。而后刘某将上述镜头刻录成两张光盘。同年11月12日,刘某在无锡某餐厅将其中一张光盘交给周某某,次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法,以要把上述内容的光盘拿出去卖钱或送到周的工作单位及其家中相要挟,向周勒索人民币5万元。周被迫答应支付3万元了结此事,并于当日按刘某提供的卡号,存入3万元至刘某指定银行的长城电子借记卡上。刘某于当日下午提取上述3万元。随后,刘某又于同年11月21日、27日通过电脑上网给周留言相要挟,再次向周勒索人民币2万元,因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去年12月9日,刘某向其原籍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犯罪,部分属未遂,犯罪后又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以敲诈罪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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