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是否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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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9:35 计算机世界网 | |||||||||
有人主张目前以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虚拟财产,以湖北的张斌律师为代表,其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因为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故应该把其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玩家通过购买或练级得到的都只是著作权的使用权,而非独占权和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解,虚拟物品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设计的作品,对其拥有所有权,玩家只有使用权,那么玩家是否有权进行虚拟交易呢?这种完全处分虚拟物品行为是否超越了使用权的权限呢?而且笔者认为,张斌律师的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的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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