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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是否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9:35 计算机世界网

  有人主张目前以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虚拟财产,以湖北的张斌律师为代表,其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因为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故应该把其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玩家通过购买或练级得到的都只是著作权的使用权,而非独占权和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解,虚拟物品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设计的作品,对其拥有所有权,玩家只有使用权,那么玩家是否有权进行虚拟交易呢?这种完全处分虚拟物品行为是否超越了使用权的权限呢?而且笔者认为,张斌律师的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的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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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观点)和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物品之间的区别,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本身有著作权,游戏中的虚拟角色之类的也可能具备了作品的要件,但这种“作品”与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得到的属性值不同的虚拟角色绝对非一回事,盗窃的虚拟角色往往是后者,而后者是根本不能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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