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明全:网络传销带来的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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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15:19 ChinaByte | |
文/蒋明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涉嫌在中国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据记者调查,所谓的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打着网络教育和远程交易的幌子,实际上是从事的是以发展下线为目的传销活动。由于该网站是美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直接设立任何机构宣传和销售其产品,因此国内负责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工商和公安部门在处理此事上感到颇为棘手。 其实,类似于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这样披着网络的外衣非法敛财的公司还有很多,经由媒体披露过的就有新天地、普光、拓荒者、巨龙、亿联等。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起,传销在我国就被视为非法经营活动而给予了取缔,但因为它能在短期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仍有不少公司铤而走险。方兴未艾的互联网似乎为传销带来了一块适合生存的土壤,所以近年来网络传销的发展势头极为猛烈,而打击的难度却大大增加,此次媒体报道涉及的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站,以及之前媒体曾披露过普光、巨龙等公司,都早已是“负案累累”且被曝光多次,但至今仍摆出一副我行我素能奈我何的架势毫无悔改之举。那么,网络传销究竟是怎样发展起来的?与传统传销相比有什么新的特点?为何打击网络传销会十分困难? 两类公司 一、spedia变种 提到网络传销,就不能不提到spedia。这是一家于1999年8月在美国成立的网上浏览付费广告公司,通过会员制不断发展下线,最多可达8层,而下层又都受制于上一层。会员通过浏览广告赚得积分,再将其兑换成现金。这种无需任何资金投入即可赚钱的模式引起了网民极大的兴趣,spedia在短时间内便积聚了上千万的会员,遍布全球。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成为spedia的会员是免费的,因此,spedia的经营模式可以看作是一种新兴的一种网络广告促销方法。但是这种模式被其它一些公司改头换面后,却成了不折不扣的网络传销。这些公司与spedia靠聚集网民眼球来赚广告主的钱不同,它们的收入完全来自于会员费。 以曾经在网络上风靡一时的“大富翁网络营销系统”为例,要成为他们的会员就必须向系统所提供的四个人名的地址各寄去10元,这四个人会各给你寄来一个“注册码”,然后你就可以用这四个注册码申请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就有资格发展下线会员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会员费。也就是说,有了一定数量的下层会员(即传销中的下线)后,上层会员(即传销中的上线)就能不劳而获而享有高收入。在2001年前后,此类网络传销活动在互联网掀起了一个不小的高潮,不少个人网站纷纷向网民推介这种的发财奇招,垃圾邮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这方面的广告。直到今天,仍有部分个人网站和垃圾邮件中充斥着此类不良信息。 二、“传统”传销“网络版” 在中国,传销曾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消费心理不成熟,传销方式的缺陷被利用,产生了大量欺诈事件,并形成了一种极为不良的社会现象,于是1998年我国对传销进行了全面封杀,已经进入国内的外国传销公司被勒令转型。但是从1999年末开始,传销又死灰复燃,仅仅是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就多达1219起,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183个,清理遣送参加人员11万多人。 被打入地下的传销之所以能够起死回生,主要是因为新兴的传销公司大都打着连锁经营、消费联盟、会员卡、电子商务等旗号,借新型消费方式之名来行非法传销之实。而1999年前后,正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的高峰时期,媒体的大肆炒作,让电子商务成了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新名词。不少地下传销公司,更是利用电子商务的名头攫取了大量不义之财。后来,他们干脆直接套用了电子商务的模式,将“传统”的传销方式直接搬上了网络。 2003年初,武汉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件,采用的就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据武汉市警方透露,此案主要载体是境外一家全球远程教育网站,销售的产品是一套电子商务包。该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需购买网站的电子商务网站包(实际上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每年租用费160美元。成为该网站会员后,就可以按A、B两个小组发展下线,每发展1人,可抽取200元人民币的佣金。被发展的人再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按A、B两组均衡发展人员满9人的,可再获得人民币60元。这种获利方式正是“传统”传销的作法,只不过产品换成了网络上的虚拟空间,付款方式采用的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三个特点 一、投资少 “只投资40元钱,就可以成为40万的富翁!”“不需买卖商品,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交50元会费,就可以在3个月内赚10万,一年内赚100万。”这些都是网络传销惯用的宣传词。事实上,绝大部分网络传销都只设定了几十块钱的投入,因为这对于普通人而言只不过是一笔相当小的数目,即使发不了财损失也不会大,所以总有不少人会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把钱汇出去,当然,这钱一去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二、产品虚 “传统”的传销,所销售的一般是实物产品,如保健品、药物、化妆品之类。网络传销中则以计算机软件、网络空间、信息等“虚”的产品成多。如此一来,无论购买者身处何地,传销公司均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大大降低了流通成本。当然了,那些软件、网络空间和信息大多是一文不值的废物。 三、隐蔽性强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一样,都靠发展下线赚钱,上线则赚下线和下线以下的所有下线的钱。但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的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一些特点,不仅将参与者扩散到了分散在全球各地,隐蔽性更是强得多。网络传销通常只需要一个网站就可以进行,上线与下线间的联系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受骗者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上线的真实身份,因为对方可以是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 四道难题 一、法律失位 虽然对于传销国家有着明确的说法,但对于什么是网络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这就给了不少传销公司钻空子的机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黄运武教授指出,“立法打击网络传销刻不容缓,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很难保障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国界限制 不同国家对待传销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在西方不少国家,传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但在我们国家,传销则是一种非法活动。网络使得传销突破了国界限制,这就使得我们在打击网络传销时难以得到认定传销合法的国家比如美国的支持。显然,要完全依靠本国力量打击跨国性的网络传销活动,其效果可想而知。据有关人士介绍,传统的传销可以找到源头便直接要求供货商改成店铺式经营,否则就不准从事经营活动,像安利,仙妮蕾德等都通过了“改造”,而现在通过网络传统,根本无法从源头切断。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网络传销迟迟得不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难以发现 由于网络传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之互联网上的网站无以计数,传销网站也多如牛毛,因而除非受骗者或知情者举报,有关部门将很难发现。但是,虽然网络传销近年来发展相当迅速,真正投诉举报的受骗者却不多。有的受骗的网民自认是心甘情愿上当,况且金额不大,便懒得追究。有的受骗网民则认为,反正投诉了政府部门管不了,所以报案与否也就无所谓了。 四、网民意识薄弱 清华大学邱燕翎副教授认为,要彻底根除非法传销,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外,广大人民群众更要提高警惕,不要有侥幸心理,天上掉馅饼是不可能的。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固然不会承认自己从事的是非法的传销活动,相反,还往往巧言令色地标榜其与传销存在着重大区别。涉世不深青少年,判断能力不强的低文化水平网民,往往抱着不劳而获的心态或者试试看的想法轻易地掉入网络传销的漩涡。 |